1 营业牌照税
民国三十六年(1 9 4 7年)十一月,国 民政府颁布修改后的《营业牌照税条例》规 定,官营、私营、官私合营的各种商业,工厂 附设门市部零售产品或于厂外另设营业所者, 均征营业牌照税。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额及营业 种类划分等级课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其资本 总额的3%。营业牌照税按年征收。其在年度 开始半年以后开业者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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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至6月 份,漫阳县共征营业牌照税法币3,462,960元, 营业牌照税罚金法币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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