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解放区的税收
第一节抗日战争时期冀东解放 区的税收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丰南县尚未成立,按晋察 冀边区的区域划分,丰南沿海一带的解放区 1 9 41年1 1月至1941年12月,属于丰 玉宁联合县的一部分;19 4 1年1 2月至 1 942年8月,属于丰滦迁联合县的一部分; 194 2年8月至1943年7月,属于迁滦 卢联合县的一部分;1 9 4 3年7月至194 5 年1 2月,属于丰滦卢联合县的一部分; 1 945年2月至4月,属唐滦特县的一部分y在这一时期税收工作一直是执行晋察冀边区冀 东政府的税收政策.
为了给抗日战争提供必要的物质力量,冀 东解放区一方面开展减租减息和大生产运动, 同时也加强了税收工作.1 9 4 2年2月晋察 冀边区冀东政府颁布了《合理负担暂行办法》 该办法就是当时解放区税收工作的准则。其主 要内容如下:
一、 资产与收入应征项目与免征项目之规 定:
1、 应征项目:
①土地果圃园艺林矿及农家副业收入;
②工商业及个人经营事业之收入;
③在职业中资金报酬之收入;
. ④借贷中利息之收入;
2、 免征项目:
①公营事业及合作社之收入;
②公产校田之收入;
• ③救济待遇抚恤及抗日工作人员生活费津 贴费教员薪金。
二、 合理负担之征收办法暂采用下列两 种:
1、 凡土地果园及职业中资金报酬之收入 采用计分按等级累进办法计算征收。
2、 工商业农家副业及借贷之利息、行商 小贩、.小铺之收入按抽征所得税办法征收件
三、 合理负担之计算单位:
1、合理负担之计算单位定为标准亩。平均每年产红粮200斤(旧称)之土地为1标准亩。
2、 其它收入按市价折合足2 0。斤红粮 之值为1标准亩。
3、 抽征所得税以元为単位计算征收。
四、等级比例与征收计算方法:
合理负担共分1 3级,征收单位定名为 分,按标准数之多少与在各级累进中取得之分 数计算征收.
级数 | 亩 數 | 应征数 |
1 | 0—1 | 1分 |
2 | •1 — 3 | 1.15 分 |
3 | 3 — 5 | 1.25 分 |
4 | 5 — 8 | 1.35 分 |
5 | 8 -12 | 1.55 分 |
6 | 12—16 | 1.65 分 |
7 | 16—20 | 1.80 分 |
8 | 20—25 | 2分 |
9 | 25—35 | 2.20 分 |
10 | 35—50 | 2,50 分 |
11 | 50—70 | 2.80 分 |
12 | 70—100 | 3’20 分 |
13 | 100以上 | , 3.25分 |
五、 工商业计算征收办法:
1、 各集城镇及各据点之商与采用户捐办 法征所得税。
2、 农家副业手工业及散在游击区内各村 镇之行商小贩,小铺车行等之收入按征收所得 税办法每年征收其纯利5 %。
3、 住户在据点外商号在据点内以向政府 交纳商户捐者,不再计算商业部分,仅计算农 业收入。尚未交纳商户捐者得斟酌其商业收入 折合成标准亩加上农业土地之收入合并计算征 收Q
4、 兼营商业或除商业外另有土地及其电 收入者,除其商业部分征收所得税外,土地及 其它收入仍按标准亩计算征虻
5、 商业及个人经营事业之收入,不以人 口户口为单位计算.以该营业商号为单位征 收。
六、 债权债务之计算征收办法:
1、 债权人利息之收入,按征所得税办法 以全年利息之收入抽征1 0%。
2、 债务当合理负担征收时,于其应纳负 担之总数中减免其已向债权人交纳利息之5%。
为债务人之负担数。
七、属人属地计算办法:
1、 凡资产收入在本县以内者,采用属人 计算,属地负担办法。
2、 凡资产收入在外县者,按下列办法计 算:
:①凡邻县边境附近者,釆用属人计算,属 地负担办法计算。
.②鹿离过远时,就其资产所在地另立户口 许算; -
③凡人在游击区以内,资产收入在游击区 以外者,采用属人办法征收。
。④财产收入在游击区内,人口在游击区以 外者,采用属地办法计算征收。
点 八、合理负担免征点之规定及免征办法:
1 兔征点定为标准'亩,当合理负担计算 时毎人扣除1标准亩,超过1标准亩以上者, 按等级计算征收。
"2、族田无免征点。
3、 雇工或靠体力劳动者当合理负担计算 时,免滁一个半免征点。
4、 常年雇佣之婢仆及寄居之老弱孤寡于合理负担计算时,扣除免征点。
5、 脱离生产者参加抗日工作人员于合理 负担计算时脍两个免征点。
6、 合理负担应免征各户在村中负担抗成 劳役者,每日应由村中补助粮食2斤。(属于 临时动员者不负担)
九、征收所得税部分免征点及免征办法:
1、 属于工商业部分之免征点定为2 0 0 元,全年盈利收入不足2 0。元者免征,超过 2 0 0元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5 %。
2、 债权人放债2 0 0元以下者不征,在2 0 0元以上者按其全年利息之收入征10%.
3、 所得税之征收一年一次。
.十、凡因抗日工作积极而遭损失的酌情减 免。
十一、老幼孤寡,实际无生产能力者酌情 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