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 管理权限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发 展变化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制 订的。
根据1 9 5 0年1月3 0日公布的《中央 人民政府财政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蛆织规 程》规定,全国设立下列税务机关:
1、 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
2、 区税务管理局(大行政区);
3、 省税务局;
4、 专区税务局;
5、 县税务局;
6、 税务所。
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均受中央财政部领导。 区、省局受同级政府及财政机关的领导。行署 以下局、所受上级局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
同级政府与上级局在税收上意见不一致 时,下属执行上级局的决定。
建国初期,为了迅速恢复建设,配合国家 对浙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税收管理 体制实行了较大程度的集中.各项税法统一由 中央制定。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的增减. 税率的调整,都由中央集中掌握。减税、免税 的批准权限也基本上集中在中央。只对一部分 地方性的税收的减税、免税等事宜,授权地方在 全国统一的税法范围内具体确定。
1 9 5 8年,我国税收管理体制随着财政 体制的改变,也相应扩大了地方对税收的管理 权限。如规定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有权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某些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釆 取减税竟税的措施;对某些利润莪大的土特产 品可开征地区性的税收;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 •的减税、免税问题,也授权省、市、自治区自 行处理。
19 6 1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 充实、提高”的方针,对税收管理体制又作了 一些调整,中央又适当地收回了一些管理权 限,以便加强税收工作,集中财力,渡过暂时 困难时期。
,1 9 7 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把一部分 管理权限,如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税免税 问题交地方掌握,又扩大了地方的管理权限,
1 9 7 7年1 0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 《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及《税收管 理体制的规定》,明确指出:税收政策的改 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 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属于中央的管理 权限,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关于减税、免 税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对某一种应税产品,某 -行业以及烟、酒、糖、手表4种产品的减 税免税•须报财政部批准。其余如县办“五 小”企业,社队企业减税、免税照顾等,‘可以 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省,市、自治区根据规 定,因地制、宜地处理。并再次重申,除税收管 理体制规定的权限以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単 位希无权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无权下达同税 法相抵触的文件.
为了支持发展商品生产,河北省财政厅 1 9 8 4年4月通知各地.社队企业减免所得 税问题,原来须报经省、地区批准的改由县人民 政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