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工商业税
        工商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工商营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全国性税种。无论、是本国人经营还是外国人经营;也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或联营事业,他们所取禅的收入,都是工商业税的征税对象。
         工商业依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 商业及摊贩业三类,均在营业行为所在地向当 地税务机关交纳税金。
         固定工商业应纳的工商业税,分为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营业税依营业额计征,税率分业计算。依营业总收入额计征者,税率1 %至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征者,税率1.5%至6%;依佣金收益额计征者,税率6%至15%。所得税不分行业,均依所得额计征。 1950车1月,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 例》规定,对应征所得税的企业或个人,实行 '圣额累进办法征收所得税,即在所得额增加, .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对全部所得额都燙高一 :级税率征收。税率为5 %至30%,共分为14个 :级距0 1950年12月,税制修正后公布的《工商 "业税暂行条例》,为减轻中小、工商业者的负 担,适当延缓级距,将级数增疆为21级,税率 仍维持在5 %至30%的幅度。最低一级全年所 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5%;最高一级, 金年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0%。逹样,荻利多的多征,少的少征,没有利润的 不征,贯彻了合理负担政策。-
         "凡从事固定或流动经营的摊贩,均应依 *951年9月19 •日财政部颁布的《摊贩业税稽征 办法》交纳税款。计算征收标准除同于固定工 •商业外”另有起征点(即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 额开始征税的界限)的规定,年度平均每月 营业额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的免征。
         临时商业是指无固定场所的行商或固定工 商业在外地销售本业以外的商品经营者,均须在销货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农民、渔民、 牧民、猎户销售的自产品,居民变卖自用的家 俱、衣物等,以及机关、部队变卖剩余物品符 合国家规定者除外)。临时商业税有起征点的 规定,凡够起征点者,应依营业总收入额按规定 税率计征。税率和起征点因品种和时间不同而 常有变更,如1950年7月1日以前,税率为4%, 起征点为5元;以后税率改为5%,恵征点改 为20元;1951年1月,起征点为10元,7月, 税率改为6%,9月1日,起征点又改为15元。 这时列出的征税项目有:粮食、棉花、药材、 山货和其它货品五大类,均分别制定不同税 率,其中粮食、棉花、药材、山货为4%,其 他货品为6 %。1952年,粮食、棉花、药材税 率提为6%,山货与其他货品的税率提为8%. 这些变化,都是依据各个时期的不同经济市场 情况决定的。
         1953年税制修正后,工商业税分为营业 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三部分。营业税依 营业额计征者,工业的税率是1.5%至3.5%, 商业的税率是2%至3.5%;依收益额计征者,税 率是2%至15%。国营商店、合作社批售商品不再交纳营业税,只就零售部分计算交纳 营业税。
         关于工商业中的所得税,有关分级税率的 规定与原规定相同,修正后规定所得税和所得 ,附加合并征收。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业应纳 齣管业税、所得税采用简化办法,合并计算 (即综合定率),按月交纳。
关于临时商业,应纳的临时商业税附加及 印花税,并在临时商业税内交纳,税率仍为 6%(机 棉"药材)和8%(其他货品), ,起征庶调为20元,农、牧、渔民和猎户出售的 曲产品;继续免税。
         工商业税是丰南县解放初期税源最大,税 金多的一个税种"以52年为例,全县当时 弁国公营企业12户、区供销社14个"私营工商 汲809户,另有摊贩2,837户。这年征收工商业 税139万元,占当年收入的44%。
        1958年,税制改革,8月起,工商业税并 入新的税种一一工商统一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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