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是以利息所得者所得利息收入 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以支付或经付利息 者为扣交义务人,税率为5 %,按利息所得额 比例计征。
          依照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利息所得 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本国境内有下列利息 所得之一者,均应交纳利息所得税,(1 )存 款之利息所得;(2)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 券之利息所得;(3 )股东、职工对本业户華 款之利息所得。但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 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其存款所得利息全部 用于本事业的;银钱业的放款或同业间往来的 利息所得;投资于企业之股息所得;工农个人 之间相互借贷之利息所得;每次利息所得不滞 5角的,均免征利息所得税。1951年1月27目 中央财政部发出通知,凡各界人民议购的笫一 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应纳的利息所得税一律凍. 征。
        丰南县利息所得税征收数额不大。51年为7 4 9 元;52年 1,017元;53年3,479元;54年 2,315元;57年3 ,259元。55、56、58年未查出。
        5 9年停征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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