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 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于1982年1月1日 通过,并公布施行。
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 营或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 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它所得,都应依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采用五 级超额累进办法,税率为20%至40%,并另按应 纳税额的所得额交纳10.%的地方所得税。外国 .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 设立机构而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应当交纳10%的 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 扣交。
按照上述规定交纳所得税以取得所得的外 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为纳税义务人, 厂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交义务人。
兹将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列表如下:
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 营或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 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它所得,都应依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采用五 级超额累进办法,税率为20%至40%,并另按应 纳税额的所得额交纳10.%的地方所得税。外国 .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 设立机构而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应当交纳10%的 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 扣交。
按照上述规定交纳所得税以取得所得的外 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为纳税义务人, 厂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交义务人。
兹将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列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