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利润监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建国初期的国营企业,有的是由解放区的 公营企业发展而成的;有的是没收的官僚资产, 而绝大部分则是建国后由人民政府投资兴建 的.由于当时各方面的工作尚未整顿就绪,所 以有些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国营企业的各项 支出,全部由国家无偿地拨给,其产品也上交 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负责推销。企业经营的 好坏,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无联系.不能剌 激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政务院先后颁布了 《关于1951年国营工业生产建设的决定》, 《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以 及《国营企业核定资金暂行办法》.这些措 施,使国营企业开始树立起经济核算制的观 念。
         心°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核算制,中央财政部 「于1950^5月制订了《利润提交办法》.规定企 业利润依计划按月交由当地银行转中央金库,由企业所上属中央主管部办理解交手续。
         1951年,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级管理国营企 业。有的由中央管,有的委托给各大行政区代 管,因而解交手续也不一致。为了使解交制度统 一起来,1952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了《国 '营企业提交利润办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企业 分别向中央和地方预算提交利润,以企业或企 业主管部门为交纳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和大 秋政区主管部门为汇总清算单位;交纳期限按 毎月应交计划利润分配数,于月底前交清。
         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执行。原来' 解咬利润的办法已经与客观实际不适应。因 此,中央财政部商同各有关部门分别规定符合 企业实际情况的办法,例如,有的按计划利润 解交,按实际利润结算;有的按实际利润解 交'季度年度进行结算与清算;也有的按预算 数字解交,决算编出后结算。为了解决利润 监交工作人员、机构不足的困难,1956年9月 中央财政部决定由税务机关接办解交工作。先 接畋了'八不部门所属国营企业,1957年1月 起,分期分批地全部接收过来。1958年大跃 进中,工业商业财务管理体制有了新的变化,
         为适应形势,财政部决定原由税务机关办理利 润监交工作,移交由财政部各主管财务部门办 理。当时,丰南县财政局设立企业财务股负责 办理利润监交事项。
         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 字方针,为了实现国家财政“当年平衡、略有 回笼”的目的,加强对国营企业利润的监督管 理,中央财政部决定恢复由税务机关监交国营 企业利润工作,于1962年2月全国税务局长会 议正式确定由税务机关逐步分批接办、财政部 于1962年4月12日颁布了《关于监督国营企业 解交预算收入的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由主 管部门指定所属企业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 就地解交金库。企业的亏损,由监交机关按照 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就地弥补.还规定了工业 企业和其它企业按计划解交,商业企业按实际 解交。这个办法,对于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平 衡国家预算,促进国民经济调整,具有重要的 意义。
         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保证 财政任务的完成,财政部于1972年12月7日颁 发了《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主要规定了 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弥补亏损),由当地财政 税务机关办理。工业、交通企业按季度计划分 月上交,按实际数结算;商业、粮食企业每月 按实际数一次上交以及弥补亏损退库办法等。
         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企业加强 经济核算,增加积累,保证财政任务的完成, 财政部于1977年7月7日颁发了《国营企业 上交利润的监督办法》。主要规定了监督国营 企业上交利润的机关,为各级税务机关;国营 企业上交的利润,由企业所在地监交机关就地 监督入库;,应弥补的亏损,按财政部门批准的 数额,就地核实弥补,并规定了监交机关的六 条职责。丰南县于1981年财税分设,分设前以 及分设后,都设立了专门机构(企业股或利润 监交股、税政二股),配备了监交人员。
         国家于1982年在各地进行国营企业利改税 的试点工作。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 内全面实行利改税。至此,利润监交工作的监 管范围较过去缩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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