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两条腿走路办学,是我党的一贯方针。1952年教育部在“关于中、小学教育行政会议的报告”中,对民办小学间题作了如下规定:一、对现在尚未全包下来的民办小学,须视财政情况,能包就包,不能全包的允许农民办一部分。二、已经包下来的,须巩固下来,不应再交给民办,今后须鼓励和允许新的民办小学。三、群众没有力量办学,要帮助解决一部分经费和师资的困难。根据这一决定,丰南县在普及小学教育中实行公办、民办两条腿并举,从1952年起逐步办起了一批民办小学。
随着人口的增长,为了满足农民对学文化的要求,自1953年起,在全县范围内,办起了一批民办初小或高小班(当时没有单独的民办小学),附属于所在国办完小或初小内。由于解放不久,师资困难,所以民办小学多由国办教师兼任课程。到1956年丰南县始有专任民办教师76名。1958年刘少奇同志提出两种教育制度,推动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全县民办教师增加到196人之多,这些民办班级都是与国办小学合作,特别是如小四门等课,多由国办教师兼任,在行政、业务、事务等方面,受所在国办小学领导。上级注意加强了对民办班的领导,群众办学热情高,国办民办教师又能团结互助,教学热心,所以民办班学生成绩并不低于国办小学。
随看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县文教局根据上级的指示,加强了对民办小学的管理,提出了一些要求采取了一些办法。
一、为了实施普及小学教育,满足群众子女入学的要求,除了国家办学以外,要积极提倡人民群众办学,充分发挥社会上的力量,以补充国家财力的暂时不足。
二、民办小学要遵守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全面发展教育,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身体健康的劳动者。
三、民办小学要充分贯彻自愿原则,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分别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办学。
四、民办小学的学生,无论是在考试,升级留级,毕业等规定,均与公立小学相同。凡在民办初小或高小毕业的学生,照章发给毕业证书。
五、民办小学所需经费,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自愿和合理负担的原则。一般根据“谁上学,谁出钱”的办法,以征收学费为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有条件的农业合作社也可以酌情予以补助。还可以组织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业或副业生产,以增加学校的收入,减轻群众负担,并培养学生掌握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
六、民办小学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的标准及其支副办法,由举办单位和教职工共同协商。
七、民办小学的校舍设备,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可借用或租用民房、祠堂,经当地政府批准,也可借用或租用庙宇或其它公房。桌、凳可采取学生自带办法,不强求整齐划一。
八、民办小学教学工作,应根据国家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结合各地条件,因地制宜,不求一律,但初小必须开设语文,算术两科,高小必须开设历史、地理,自然等科,其它如体育、唱歌、图画等科,只要教师能教亦应开设,并一律采用国家规定的课本进行教学。
九、民办小学由县人民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民办小学的政治思想领导,积极指导其改进业务,提高教育质量,总结推广经验、民办小学的政治、业务学习,应与公立小学相同,各种教育教学会议,均应吸收民办小学教师参加,对民办小学教师不得歧视。
十、民办小学要成立校务委员会,对学校进行具体的领导和管理。校务委员会应由党、团、农业社、妇联、学生家长、教师等各方面的成员组成,以利推动工作。委员会职责是:
1、负责筹划,收支和保管学校一切经费事项并设专人管理。
2、聘请教师。
3、计划学校发展和招生工作。
4、解决校舍问题。监督和检查学校工作。
十一、公立小学要对民办小学进行业务上的具体辅导,帮助他们改进教学工作。
十二、民办小学一般都以单独设校为原则,必要时可以在公立小学附设民办小学班,但须经县批准。
1964年创办耕读小学441处,有学生1415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