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颁布试行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师范学校学生成绩考查分下列三项:
一、学业成绩(包括体育课成绩)考查,分为平时考查和学期考试。平时考查成绩与学期考试成绩结合为学期成绩;上下两学期成绩,结合为学年成绩。记分法以采用五分制为原则,三分为及格。
二、操行成绩由班主任和本班任课教师就学生平时行为经常考查,并于每学期结束时,拟定评语和等级(分甲、乙、丙三等,以乙等为及格),由教导主任审查决定。
三、实习成绩(集中进行的)包括试教成绩和参观成绩。由实习主任或指导实习的教员和附属学校校长负责会同附属学校各有关教员评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各科学年成绩均及格者升级,有不及格者,由学校组织假期补习。于次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前补考,补考后,如三门学科不及格或语文、数学两科不及格者,应使之留级。获准升级,而仍有不及格的学科者应继续补习和补考。
第二十六条师范学校学生一般不应中途自请退学或转学,其确有重大原因,必须退学或转入其它师范学校者,经校长批准,发给转学或休业证书,并报省、市教育厅、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师范学校各班学生如有空额时,得于学年开始前,招收转学生。转学生须有原校转学证书(附操行成绩和学业成绩单),并须经编级试验。必要时,在春季学期开始前,亦招收转学生。第二十八条学生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由校长核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满,应令其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各科成绩优良,操行列入甲等者,应由学校分别给予名誉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三十条学生违犯学校纪律时,应由教师切实教导,并得施以批评或警告,其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操行成绩不及格者,经校务会议通过,校长批准,得令退学,并报省、市教育厅、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各学年成绩和操行成绩、实习成绩均及格者,准予毕业其毕业证书由学校报经省、市教育厅、局审核验印后发给之。学业和操行成绩均及格,而实习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暂留在附属学校作见习生,经过一段时期,考查确能完成教学任务,应即作为及格,准予毕业。在见习期间,仍按师范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师范学校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其标准另定之。第三十三条师范学校毕业生,分别由省、市或市、县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分配工作。
第三十四条师范学校毕业生,至少服务教育工作三年(师范速成班毕业生二年),在此期间不得升学或担任其它职务。
第三十五条师范学校毕业生,因病或其它重大事故不能服务时,经学校请准直接领导机关后,得暂缓服务。
第三十六条师范学校毕业生各项成绩均属优异者,得由学校报请省、市教育厅、局保送师范学院或师范专科学校继续深造(师范速成班毕业生不保送)。其名额不得超过每届毕业人数百分之五。选送办法由各大行政区教育部制定(华北区由各省市文教厅、局制定),报请中央教育部核准。
五十年代稻地初级师范的学生,一律实行公费,每人每月发给助学金7元,毕业后,实习期满,每月工资为24.5元;到六十年代胥各庄师范学生的待遇均较五十年代提高,每人每月的助学金为9元,毕业分配后每月工资为30.5元。现在“丰南县师范学校”学员原是民办教师的,每月发给助学金18.5元,学员原是国办教师的每月发给原工资。1983年招生88名,其中有9名国办教师,给南盐学校代培2人,其余77名民办教师均转为国办。1984年招生87名,其中国办教师4人,余均为民办教师,根据条件有27名转为国办教师。尚有56名没转(不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