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业余教育经费与教师报酬
         业余教育经费主要是发动群众自己筹集。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的《关于发展农民教育的指示》中指出:“农民教育的经费,应以依靠当地群众自行解决为主,必要时得由教育局经费项目下拨出一定数目予以补助。各大行政区省市人民政府,应拨出一定的数额的经费,专作农民业余教育的重点补助与奖励之用。”195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又提出:“农民业余文化教育的经费,除少数专职人员的开支外,都应当由群众自筹;自筹的办法,采取学员自出,学员集体生产,合作社统筹等等。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自愿原则下,由群众自行解决。”高教部、教育部、财政部在1953年教育预算支出的联合通知中提到“工农业余教育经费,此项经费主要解决工农业余学校高小班、中学班的专职教师工资、兼职教师津贴及补助教育行政费用等。”
         根据以上精神,县每年从普通教育事业费中划拨一部分经费,作为工农业余教育的开支。扫盲专职教师经费,在各地乡村自筹经费内开支,国家每月补助专职和兼职教师人民币各4元。六十年代转到业余教育事业费内开支,社队农民业余学校的民师,每年按实际教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评记,一般是:①民师白天上站学习或到县开会,误多少工,记多少工。②每周给民师半天备课时间,由大队记工。③晚上教课记1-2分或2一3分;有的全年补30一50个劳动日。最后由大队均衡到各生产队分担。
         各种类型业余学校的校舍,有的是利用生产队、大队的保管室、办公室,但大多数是设在当地小学校内。
         厂矿、企业职工业余学校的专职教师,其工资待遇结合厂矿、企业具体条件及老师本身的工作情况来确定,一般都不低于同等学校教师的工资。凡从工人调作教师,其原工资高于同等学校教师者,维持原工资不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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