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教育经费
第一节教育经费来源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教育经费的预算和管理,做过许多明确的指示和规定。1952年中央教育部颁发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中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在有关经费及设备部分中指出:“中学经费开支标准,由各省市文教厅、局根据中央教育部规定的原则及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之,并报大行政区备案,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查”。“中学的收学杂费,其标准由各省、市文教厅、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订定之”。“市、县所办小学的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需要,负责统一筹措、调配、支给”。“视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所办小学的经费,由设立者供给”。“小学经费开支标准,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订定,报请各大行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施行”。
建国初期,各类学校的经费也是按上述原则办理,城镇公立学校的修缮、修建费及设备费,由同级人民政府预算开支。乡村公立学校的修缮费用也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拨款,如有不足,则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筹款、备料,或采取群众献工献料,筹办解决。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公办和民办并举,教育经费的来源也基本上固定为三条主要渠道:一是国家财政部门下达的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二是由地方财政自筹,拨给教育部门的经费;三是教育部门内部的收入,包括学生交纳的学费和勤工俭学收入等。
国家下拨的教育事业费,是指由国家负担,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那一部分费用。解放三十多年来上级拨给全县的教育经费,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而逐步上升的。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整“四人帮”的破坏,国家拿不出足够的钱办教育,丰南县教育经费曾一度显著下降,但在粉碎“四人帮”后,教育经费又逐年有所增加。
历年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见附表
附:历年教育经费决算支出数(单位:万元)
年 度 | 历年 | 各项实际 | 支出 |
普通教育 | 文化事业 | 基本建设 | |
1963 | 102,9 | 0 . 8 | |
1964 | 106,6 | 1.0 | . |
1965 | |||
1966 | |||
1967 | 113.7 | 1・4 | |
1968 | 97・6 | ||
1969 | 81,9 | ||
1970 | 79.9 | 1.7 | |
1971 | 115.8 | 2.9 | |
1972 | 143.2 | 3,2 | - |
1973 | 145 | 3.6 | |
1974 | 148,9 | 1.0 | |
1975 | 163.9 | 5.2 | |
1976 | 192.6 | 4,5 | |
1977 | 185・3 | 5.0 | 44.35 |
1978 | 210.2 | 7-9 | 91.19 |
1979 | 217 | 6,5 | 403.6 |
1980 | 269.9 | 7.5 | 229 |
1981 | 263.6 | 7.9 | 95 |
1982 | 316,6 | 8.9 | 184.61 |
1983 | 398.6 | 15.6 | 24・1 |
1984 | 435 • 5 | 12.7 | 100,5 |
国家除抜出教育事业费外,每年还拔出一定数損的基本建设费作为学校的修建费用。地. 方白筹拨给教育事业的经费,不列入国家预算。
中小学收取的学费也是教育经费的来源之一,不列入国家预算,由教育部门安排作小学 的业务费和中学特种资金使用。这对于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起 了一定的作用,中小学学费一般在开学时收取,对于开学时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允许缓交 或分期交清。
对于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国家减免其学费以支持其就学。减免的对象主要是较困难的 I.人和贫下中农子女,对军烈属,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