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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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节选)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章经济政策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 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 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 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 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 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 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略)
                第二十八条 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 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 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 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 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 优待。
                第三十条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入民政府应 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第三十—条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 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入资本向国家 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H,或与国家合营,或用 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 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 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 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 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 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 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査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第三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 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 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 互联系• .
                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略)
                第三十五条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童 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 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同时,应恢 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 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2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 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改善并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 有步驟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用航空。
                第三十七条关于商业8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 外贸易的管制,并釆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申实 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稣。 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 任。人民政府要釆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併汇, 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 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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