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起源于东晋,民间田宅典卖,由卖 (典)方负担。完纳契税,拨粮注册后,发给 盖印契纸作为产业所属的凭证。此后便历代相 承。
民国成立后.契税除按契价改征银元外, 其余仍承袭旧制,民国四年(1915年), 规定契税除按税率征收正猊外,还按税银一 元,附征学费二分,'警费六分,中资捐一分。 正税解省,附加归县。
民国二十四年(1 9 3 5年),冀东防共 自治政府成立后规定,契税由买典房地者在买卖契约成立后六个月内向县公署契约征收所投 纟勺之时遵章交纳。契税留拨由典房地者在买卖 纳约成立后六个月内向县公署契税征收所投约 之时遵章交纳。契税的税率规定为:买契按价 征税六分,学费六厘;典契按价征税三分,学 费三厘。
民国二十五年( 1 9 3 6年),丰润县征收 契税为116,029元。 •
民国二十八年(1 9 3 9年),丰润县征收 契税留拨为9,600元。
日降后,丰润县的税收改为执行国民政府 的税收法令。民国三十五年( 1 9 4 6年), 国民政府规定契税划为地方收入,征收业务由 县田赋管理处交给县税捐征收处办理。
民国三十六年(1 9 4 7年)六月,国民 政府公布《修正契税条例》。其中有关契税、 附加的规定如下表:
稅别 | 稅 率 | 省附加稅率 | 县附加稅率 | 合计稅率 | |
买契稅 | 为其契价6% | 为其契价6% | 为其契价6% | 为其契价18% | |
赠与契稅 | 〃 〃 | 〃 〃 | 〃 〃 | 〃 〃 | |
占有契稅 | 〃 〃 | 〃 〃 | 〃 〃 | 〃 〃 | |
交換契稅 | 为其契价'2% | 为箕契价'2% | 为其实价2% | 为其契价6% | |
典契稅 分割契稅 |
为其契价4% 为其契济2% |
为其契价 4% 为其契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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