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系宰杀猪、羊、牛等牲畜所征收的 一种税°清末民初称肉厘,后改称肉税、屠宰'税。
民国初年,屠宰税沿袭清制,宰猪1头征 收正税200文(制钱),附加税400文。民国二 年(1 9 1 3年),宰猪1头征税1,100文 (折合银元0.6875元)。民国四年(19 15 年),征收范围扩大到牛、羊。宰牛1头征银1 元,宰羊1只征银0.20元。民国六年(1917 年),停征牛屠宰税。民国十一年( 1922年), 宰猪1头税银加为1元。民国十九年(1930 年),宰猪1头征正税。0.9元,附加0.3元, 合计1.2元。民国初年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 .年),屠宰税均按以上历年规定的征收标准由 县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成立后,屠宰税从民国 二十五年( 1936年)改自收为包征,即由税收 机关用投标方式招商承包,包期为一年。政府 规定,屠宰税及屠宰税附加由屠宰者在屠宰之 时先期向包商申报遵章交纳。税额规定为宰猪 每头6角;宰羊每只6角;宰菜牛每头3角。
丰润县屠宰税自实行投标招商承包后,往 住为地方豪强所把持,一般包额较低,遵章者 少,浮收勒索,是为常事。甚至有的包商握存 大量税款,或用以牟利,或任意挥霍,亏挪拖 欠,不予上交。
日降后,河北省政府令各县市废止招商承 包制度。规定屠宰税“按头征税,参照肉斤价 格每月估定每头应征平均税额,不问牲畜重 量,一律估定同一税额征收” 承包制度废止 后,丰润县的屠宰税仍执行省政府关于“边远 乡镇委托熟悉此项税收人员,认定比额代征" 的方法。结果代征仍被乡镇长和地方豪强所把 持,他们上拖下逼、从中中饱,税收实额,难 以核查。
民国二十五年(4936年),丰润县征收屠 宰税伪币44,783元,屠宰税附加捐伪币14,928 元。
民国二十八年( 1939年),丰润县征收屠 宰税附加捐伪币们974元。
民国三十,六年( 1947年),漠阳县一至六 月份共征屠宰税法币58,599,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