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斗息、称息、牲畜捐一一公营市场使 用费
        斗息、称息和牲畜捐,是在各集镇交易市 场征收的几种捐税,主要是政府在各市场设立 公斗或公称,规定买卖双方成交后,必须经公 斗、公称衡量.以解除交易纠纷;同时向买卖 双方(或一方')征纳一定的手续费(或实物) 以用作地方公益开支。这几种收入,人们通称 斗息、称息,或称为“斗称捐”,拄畜市场上征收的称为“牲畜捐”,亦称为“牙捐”。 民国政府规定斗息、称息税率为1%。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丰润县的斗 息、称息和牲畜捐开始施行冀东防共自治政府 的招商投标承包方法,县公署规定:牲畜捐和 牲畜捐附加由买主于买卖成交时遵章向承包商 交纳;斗称牙税由买卖主在买卖之时遵章向承 包商交纳5河头斗称牙税由买卖主在买卖之时 遵章向河头商会交纳。牲畜捐的征收标准按买 价值抽3 %。
         日降后,丰润县的斗息、称息按国民政府 的规定,做为公营市场使用费,仍征收1 %。
         '民国二十五年( 1936年),丰润县共征收 牲畜税伪币24,988元,牲畜税附加伪币14,928 兀。
         民国二十八年( 1939年),丰润县共征收 牲畜税伪币11,464元,牲畜税附加伪币1,238 元。征收斗息伪币3,077元,称息伪币5,063.60 元,此外河头斗称牙税共征收伪币6,060.60 元。
       
扫码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