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房捐
        房捐即房产税.房捐的纳税人为房主。.自 用隹房以房产价值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出租 用房以租金收益额计算应纳税额。
       民国二十四年( 1 9 3 5年),国民政府开征房捐,但当时丰润县已属冀东防井自治政府 管辖,废止了国民政府的法令,因此直到日降 后此项规定才开始实行。
       民国三十六年(1 9 4 7年)元月,国民 政府对《房捐征收条例》进行修订后规定, 除对私人房屋征收房捐外,对“所有公营事业 机关使用之房屋不论自用或出租,一律征收房 捐”。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六月二十四 日,河北省政府颁布《房屋租赁条例》,规 定,“可供居住之房屋,现非自用且非出租 者,该管政府得限一个月内令其出租,自用之 房屋超过实际需要,限期命将超过之房屋出 租。”否则增收空房捐,照前自用房屋税率加 倍征收。其目的是既能缓和住房紧,张状况,又 可增加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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