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二年(1 943年),财政部制订 《各县市土地税征收规则》,规定:凡办过地 籍整理的城镇,都应征收土地税,所有农村土 地仍旧征收田赋。
土地税分两种:
1、 地价税,按照最近之转移地价或规定 地价向业主征收,税率为1.6%,全年税额分 两期征收。
2、 土地增值税,系照土地增值的实际数 额计算。当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或于第一次规 定地价后15年届满,向出卖人、继承人、受 赠人或所有权人征收。土地增值的实数额是指 土地增值的总数额超过原地价3 0%的部分, 在3 0%以内者一律免征。
纳税人为土地所有权人。如所有权人不 在家,由佃户代为缴纳,给予收据,佃户凭收据 .向所有权人无息索回;土地如有纠纷尚未解决 者,由双方平均缴纳,一俟所有权确定,无所 有权一方再向所有权人无息索回。
丰润县自日寇投降后实行国民政府的《土 地税征收规则》。
土地税原归中央,民国三十六年(194 7 年)起部分划归地方。税款划拨分成比例是: 中央3 0%,省2 0%,县市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