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印花税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 例》。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因商事、产权等 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以 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按规定税率在凭证上贴用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监制,发给各 地税务机关销售。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银行、 邮局、合作社或工商业户代售。
         印花税税目共25个,有发货票、银钱收 据、帐单、记载资本的帐簿、债券借贷抵押、 美据、股票或投资契约、委托及承办契据、预 定买卖契据、居间行纪代客买卖契据、汇总储 曹及存入或支取款项的单据薄折、提取货物的 单据薄折、寄存契约单据、营业所用的薄折、’ 运送契约的单据:货物收据、电影戏剧及娱乐 比赛票券、国外书立的凭证、受权析产契据、 权荆书状、典卖转让承项财产契据、土地使用 权的契据、租赁契据、保证书据。
         应贴印花的凭证,依其性质,分别按金额比 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按比例贴花的税率, 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和千分之三;定额贴 花税额,分为二分、五分、二角、五角。凭证 所载金额不满一元五角者免贴(但电影、戏剧 各神娱乐票券不在此限)。按件定额贴花,所 载金额未满十五元者,一律贴二分。
         纳税贴花办法,凡商事产权等行为发生时, 纳税义务人应分别按规定书立凭证,于交付 或使用前贴足印花。为了简化貼花手续,纳税 义务人得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核准按期汇交印花 税款。简贴办法可分为下列三种:(1)税额 较大,贴花不便者,得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填发 印花税交款书代替印花税票贴用。(2)会计 制度健全、凭证繁多,贴花不便者经市县以上 税务机关核准,发给汇交许可证汇交印花税。
         (3 )营业时间较短、交易频繁,貼花不便 者,经税务总局或区管理局批准以特定方法简 化贴花。
         如以交款书代替印花税票,应将交款书收 据联代眷贴用,并应于收据联原凭证纸面骑缝 处盖章或画押注销之,汇交单位,只限于业务繁多的凭证 (如工厂、商店的发货票或水电公司的水电费 收据),其他零星凭证,仍须依法实贴印花税票,并于每三日计算一次,开立总凭证贴足印 花或交清税款。同时将已贴印花或交款书收据 联的总凭证粕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印花税涉及面广,收税不多0 1953年税制 修正后,部分税目并入商品流通就、货物税、 工商业税和屠宰税内征收,因此,征税范围大 大缩小。
         1958年税制改革后,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 税内征收,印花税税种即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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