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4月3日,政务院颁布契税条例。 条例规定:凡不动产之转移,不论买卖、典 当,婚与、交换,均应照章征收契税。施行区 域,乡村以完成土地改革为限,城市一律适 用。
一 契税税率:买契税照买价征6%,典契税 盛典价征3%,蟾与契税按当时价值6 %征 收,除正税外,均征1 %的监证费。交换的土地 房屋其价格相等者,不征契税,其超过部分按买 契税征收.
投契时,必须先向区政府请求证明,区政 痔审査无误后,方得办理正式投契手续。
1950年9月,奉中央财政部之命,契税工作移交财政部门办理。
投契时,必须先向区政府请求证明,区政 痔审査无误后,方得办理正式投契手续。
1950年9月,奉中央财政部之命,契税工作移交财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