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是1953年税制修正时开征的一 个新税种。开征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 1952年12月31日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 法》。依照规定,交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有卷 烟、熏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 唱片、酸、碱、化肥、盘纸、报纸、轮胎(轮 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 铁、钢材、焦炭及副产品、矿物油及副产品 等。1 9 5 5年,粮食由征收货物税改征商品 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纳税义务人及纳税环节如下:
         (1) 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 业机构出售者,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批 发机构、收购机构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义务人, 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
         (2) 工矿企业产制的应税商品,自行出 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该工矿企业为纳税 义务人,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部门时 纳税。其自设批发机构出售者,得以产地所设 批发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
         (3 )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 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 税。
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价或从量计税。从价计 税者,以应税商品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即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以国营商业批发机构牌价 为准。无国营商业批发机构牌价者,以供销社 "牌价计税。如两项牌价全无,则按         市场未税批 价组成含税价格计税.从量计征者,以应税商 品的单位税额乘以商品数量即为应纳税额。
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不再交 '纳其他各税(个别另有规定者除外),也不得 再征任何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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