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原'是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 年税制改革时,列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工商所得税是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单 位和个人,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工商所得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按照规 定的税率计算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 少征,无所得的不征。
1956年以前,.全国所得税的税率,不分行 业,都是实行21级全额累进制。1957年起,陆 续做了一些修St如对手工业合作组织和合作 商店中少数利润特大的,实行了加成征收办法 (即按原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分别加应 征税额的一至十成);对交通运输合作社,从1961年下半年起,改为按比例税率,并比照手 工业办法加成;对供销社,实行了附征,并由 21级全额累进税率改为5级全额累进税率征 收,税率30—80%。1958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 业后,不再征收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1961 年,又从国营商业分出来,恢复征收所得税, 仍照5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但国家考虑到供 销社在恢复期间应当扶持,曾给予减征15%的 照顾。1962年以后,.继续贯彻照顾的精神,一 律改为暂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对个体经济 也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并同样实行加成 办法。这些措施并非根本的改变,致使各行业 税负不平,畸轻畸重现象比较突出。在全国范 围内出现了个体经济的成担轻于集体经济,合 作商店的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 况° 1963年4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三十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 -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取消了原来的2 1级全额累进课征办法,实行区别对待,分别计 征。其主要规定是:(1 )、个体经济的所得 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办法,最低一级(全年 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初
         (2)、合作商店的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 的办法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兀 '以下)的税率为7物,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 超対2万元的部分)的税率为60%。(3)、手 ,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 累进的征收方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 30Q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 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的税率为55%。(4), 供销合作社,继续按照39%的比例税率征收, 县以上供销社从1966年起,改为上交利润。
         对于城镇和农村以及其他应该交纳工商所 得税的,凡没有明确列举适用税率的事业単 位,应按其行业性质确定适用税率。即属于手 工业、交通运输性质的,照手工业合作社、交 通运输合作社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征;属于 商业服务业(如照相、理发、浴室、旅馆、饮 念)性质的,按合作商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办理。亦工亦商的企业单位,' 以工业为主的, 视同工业;以商业为主的,视同商业。
        工商所得税改进征收办法以后,原来应纳1 %的工商所得税地方附加继续按规定征收。
        现将个体经济所得税税率,合作商店所得 税税率,手工业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 税税率分别列表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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