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义务兵役制
        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根据兵役法规定,年满18岁至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征兵时,县成立征集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征集办公室,下设宣传股、政审股、体检股、总务股。负责征兵的日常工作。
        征集工作多在每年冬季进行,春、夏征集任务较少。每次征集开始,接兵部队派员配合进行,共同完成征集任务。县内设若干兵站,作为征集点,以接纳入伍者的报到、领取装备、通知启程时日以及所去部队地点等工作。每年征集新兵500名左右,包括海、陆、空、武警等军兵种。自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至1985年,全县共有14560人到部队服役。
        每年都有服役期满回归人员,根据“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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