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志愿兵役制
第四章兵役
第一节 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是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由中国共产党确立的兵役制度。士兵都是经过深入广泛的政治动员自愿入伍的。他们清楚自己为谁打仗、为何打仗及战争的政治目的。
        1938年7月,在冀东抗日大暴动的影响下,县内爽坨、大新庄、宣庄、稻地一带,自愿参加抗日暴动的群众达2000人。
        1942年,在开辟路南地区时,冀东十三军分区所属部队,到各地派驻扩军小组。1943年,十一团在戟门、涧河、黑沿子一带扩军,很多青壮年参加了抗日队伍。当时有一首歌谣,道出了人民群众参加抗日部队的心声:“八路好、八路强,八路军打仗为老乡,有钱出钱,有枪出枪,出人出力上战场;母送子、妻送郎,齐心合力打东洋”!抗日战争期间参军参战人数达1.5万人。
        1946年12月,国民党军队向解放区发动了全面进攻,富有革命传统的丰南县人民,掀起了参军参战高潮。据不完全统计,在整个解放战争期间,全县参军人数3100名,支前民工达5万人。
        1947年,在土地复查的基础上,又提出“保卫土改胜利果实,支援前线参加子弟兵”的号召,再次动员参军。通过诉苦运动,仅八区就有400人补充到人民解放军。
        1948年,有1300人参加人民解放军笫四野战军。
        1949年,本县一部分县区干部,组成南下工作团,随军南下。
        1950年,全县约有2000人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
        志愿兵入伍后,实行供给制。无一定服役年限,根据革命战争需要转业或者复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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