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产品税
        根据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 国务院1 984年9月18日发出通知公布产 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 企业所得税六个税收条例(草案)、国营企业 调节税征收办法,均从1 9 8 4年1 0月1日 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 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产品 '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 产品税。
        《条例》规定,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 人,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 税率或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工 业企业自已生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产品 不纳税(另有规定者除外)0工业企业自己生 产,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的,除另有规定者 外,应视同销售,依率纳税。生产应税成林牧 水产总的单位或个人,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 收购单位的,由收购单位纳税;销售给其他単 位或个人的,由销售者纳税。进口产品,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根据其数量,按组成计税价格 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委托加工的产品,委 托方为工业企业的,视同自产品征税。委托方 不是工业企业的,由委托方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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