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条例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 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 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 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 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是:
1、 从事商品零售的,在商品销售后,依 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算纳税;
2、 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在商品销售 后依进批(调拨)差额计算纳税;
3、 从事上两项以外的其它行业,在取得 营业收入后,依收入额计算纳税。
固定业户在业户所在地纳税,临时经营者 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纳税。
从1984年10月1日开征至1984 年底,丰南其共征收营业税863,171元。
1、 从事商品零售的,在商品销售后,依 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算纳税;
2、 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在商品销售 后依进批(调拨)差额计算纳税;
3、 从事上两项以外的其它行业,在取得 营业收入后,依收入额计算纳税。
固定业户在业户所在地纳税,临时经营者 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纳税。
从1984年10月1日开征至1984 年底,丰南其共征收营业税863,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