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一项,在废科举,广学校以后,历阶段均有规定,特别是日伪时期和国民党末期,学费额之高、种类之多,更是惊人,正因为此,当时的贫寒人家之子女对求学一事,真是望洋兴叹,大多数被关在校门之外,下面略举数例以兹说明:
河头镇立完全小学校,民国二十八年(1939)每学期各级学杂费情况:
学费:一年级2.1元 二年级2.2元 三年级2.8元 四年级2.4元 五年级2.5元 六年级2.6元
商职班4元
杂费:初级班每学期每人约需12元
高级班 15元
高职班 30元
下面是从县立河头初级商业职业学校,于民国三十三年(1944)七月六日招生简章中,摘录了其中有关各种经费之部分。
1、交最近二寸免冠半身相片二张。
2、交报名费一元。
3、于录取榜示后三日内交纳保证金五元,非毕业概不退还。
4、在校费用,每学期应交费用如下:
(1)学费:初级商业科免收,初中普通科六元。
(2)杂费:印刷书籍等费均按实际情形,由学生自备。
(3)膳费:由学生自理,按月核计(入学后须予交三个月的)。
丰润县政府训令 教学字第183号
案奉
冀东特别区行政公署训令内开:
兹经本署规定,对初、高中学生每学期学杂费征收,划一办法,规定如下:
河头镇立完全小学校,民国二十八年(1939)每学期各级学杂费情况:
学费:一年级2.1元 二年级2.2元 三年级2.8元 四年级2.4元 五年级2.5元 六年级2.6元
商职班4元
杂费:初级班每学期每人约需12元
高级班 15元
高职班 30元
下面是从县立河头初级商业职业学校,于民国三十三年(1944)七月六日招生简章中,摘录了其中有关各种经费之部分。
1、交最近二寸免冠半身相片二张。
2、交报名费一元。
3、于录取榜示后三日内交纳保证金五元,非毕业概不退还。
4、在校费用,每学期应交费用如下:
(1)学费:初级商业科免收,初中普通科六元。
(2)杂费:印刷书籍等费均按实际情形,由学生自备。
(3)膳费:由学生自理,按月核计(入学后须予交三个月的)。
丰润县政府训令 教学字第183号
案奉
冀东特别区行政公署训令内开:
兹经本署规定,对初、高中学生每学期学杂费征收,划一办法,规定如下:
学费 | 图书费 | 体育费 | 预备费 | |
初中生 | 20元 | 2元 | 4元 | 5元 |
高中生 | 30元 | 3元 | 5元 | 5元 |
1、新生保证金:初、高中一律五元。
2、私立中等学校征收各费,至多不得超过此项标准之一倍。
3、各校征收之图书费、体育费,应作购买图书及体用品专款,不准移作它用。
3、各校征收之图书费、体育费,应作购买图书及体用品专款,不准移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