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师
        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员实行聘请制。民国二十四年(1935)颁发聘请中小学教员规定:“中学教员应是高等师范大学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有实际教学能力者;小学教员应为专科学校毕业,师范学校毕业,高级中学或旧制中学毕业,简易师范毕业,人格高尚,学识丰富,无不良嗜好,而又经县检定委员检定合格者”。中学教员由中学校长聘请,报省教育厅备案;小学教员由小学校长聘请,报县政府第四科备案。聘期半年,可连聘连任”。
        中、小学校长之任用,在民国初年,由地方士绅推荐,县长批准,发任命证书。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七月,中央教育部颁发《修正中、小学教育规程》中规定:“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提名,报请省政府批准任命;小学校长由县教育科提名,报请县政府批准任命”。后来,保国民学校校长由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提名,县政府任命。实际上都只不过是官样文章。那时中小学教员的聘请,除少部分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外,不少人是靠后台,当中小学校长也是如此。至于没有后台或不善钻营和行贿者,即使治学有方,办事公正,也不免受到排挤和控告,直到被迫辞职而后已。
        至于中小学教员的聘请,更是流弊百出。谁当了某乡、镇的中心小学校长,就控制了这个乡镇的教员聘请和保国民学校校长的任命权。多数教员是以校长的更替而去留,那些没有后台的教员,往往是一到六月和腊月,学期将要结束之前,便惶惶不安,东探西访,寻求门径,有的甚至借钱请客,当卖衣物送礼,为下学期生活谋求出路。
        国民政府也曾通伤小学校长,必须延聘检验合格的教师,“如徇情济私违背法令,擅行妄聘不合格人员,一经查出,除立即撤消其委聘外,主管人员要赔偿经济损失。”但真正实行者甚少,多数还是沿用私人,安插亲信。另外督学、校长串通一气,伙同吃缺额或盘剥,情况也比较严重,一是少聘教师、二是多报班数、三是刻扣工资,而从中渔利。有的教师为了生计,虽只能领到微薄的薪资,但却教授着繁重的课程。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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