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教师不仅政治地位得到提高,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待遇也得到相应的改善和提高。
建国后,正式改教师由校长聘请为国家统一分配,并确定由国家统一付给工资。1949年一1951年是米薪制(以小米为单位),一般小学教职工为每月小米210斤一80斤左右;中学为285斤一90斤左右。1952年每月米薪折合成人民币,当时一般中学教师月薪折合为28元左右,小学教师月薪折合为20元左右。
1953年初,县按1952年7月政务院颁发的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改月薪为按“工资分”计算。工资分所含的物质种类和数字为:粮0.8市斤、布0.2市尺、油0.05市斤、盐0.02市斤、煤2.0市斤,其价格一般采用当地国营零售公司的零售价。全县工资分的单价,由省教育厅定期(按月)在《河北日报》上统一公布。以工资分计算职工工资,在当时物价还不很稳定的情况下,对保证职工生活,是有着积极作用的。这时中学教师月薪平均为45元左右,小学教师月薪平均为30一35元左右。
1956年教育部(56)计劳等字第30号文件决定,对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人员工资实行改革。提出对工资比较低的小学教职员工应该有较多的提高,办法是增大级差,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其工资标准分中学教师级、行政级、小学教师级、行政级。评级的条件是:学历、教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评定的方法是:校长由文教局提出方案,然后分区讨论、评定;教师以校为单位,自报公议、学校领导审定,文教局批准。通过这次改革,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有着明显的大幅度增加,中学教师月工资由原来的平均45元,增加到50元左左;小学教师月工资由原来的平均30一35元增加到35-4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