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机 构
本县电力机构始建于与丰润合并期间。1957年春,在胥各庄成立丰润县电灯安装委员会,有财务、保管、施工、采购等人员20余名。后复于1958年5月,建立丰润县电气组,为行政机构。电灯安装委员会负责施工,均归县政府领导。1958年12月随着县改市区,改称唐山市丰润区电气组。1959年8月,恢复丰润县建置后改为丰润县电气组。1960年11月,实行政企合一,改为丰润县电气化管理所,隶属县政府。1961年6月,丰润、丰南两县分治,本县成立电力化管理所。1963 年5月,与农机机构合并,改称丰南县农机电力局电力管理所。1966年1月1日,本县电力由唐山地区接收,改称唐山专员公署农村电力处丰南电力所。1968年10月,随着电力下放,又改称丰南县电力管理所,隶属县革命委员会。1971年6月,与水利机构合并,改称水电组。1981年,改称丰南县水电局电力管理所,隶属水电局。l984年2月,电力与水利机构分建,改称丰南县电力管理所,隶属县经济委员会。其职能:负责全县电力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供电、管理、运行;电力负荷的调整、利用;安全用电的宣传;节约用电的贯彻等。
队 伍 建 设
1957年至1960年,电力管理工作比较单纯,整个单位只设一个电气安装工程队和财务、材料采购、保管三摊。1961年春,开始兼收电费和部分运行设备的维修管理,增设了一个修理车间,共有职工干部25人。
随着电力设施的发展扩大,于1962年10月,在宣庄地区建立第一个管电机构,宣庄电力工作站。以后陆续在柳树瞿阝、胥各庄、稻地、唐坊、小集、钱家营、大新庄等地建站。到1972年l1月,先后在全县8个地区建立了电力管理工作站,分别管理各个地区的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维护、修理以及收电费等工作。职工干部增加到95人。由于用电负荷和业务工作的增长,管理工作不断完善。1975年,在电力组内又建安全运行、工程管理、财务、材料和生产等摊。1984年11月,对所内机构进行了改革,建立了财务股、用电业务股、生产技术股、材料供应股、调度室、办公室、电气修试车间、电度表修校室。分别负责全县范围内的电力财务收支,电力负荷的批审、用电监察、核查电量,10-35千伏电压级的工程设计、勘测、施工,电力设施的运行维修、工程验收、事故处理、安全用电的宣传,低压安全管理维修与新建工程材料的采购供应,电力负荷调度,新旧变压器的修理试验,各种电气材料的试验,变电站的予防性试验,新旧电度表的调试修理和电力队伍的培训等。
1958年以后,实行岗位责任制度。按照水电部颁发的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8条,对在岗职工、干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是:是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事;有没有违反章程制度和照顾关系开后门、瞎指挥、乱指点;是否发扬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简化手续,方便用户;有没有以电权谋私利、徇私情,借用户的困难敲诈勒索,刁难称霸;有没有对用户私自拉闸限电情况。
由于全所职工干部共同遵守执行服务守则,加之1984年至1985年进行反电霸作风,使电力行业的不正之风有所纠正。
电 费 收 缴
丰南县的电费收缴是从1961年开始的。1957年至1960年县城和部分农村供电用户的电费由唐山市供电局收取。自开始收缴电费起至1965年底达到电费年年清,1966年开始电费出现拖欠,截止到1983年,用户拖欠电费达18.08万元(大部分是扬水站所欠)。1984年底,经县委、县政府、财政局协商后,全部核销。1985年,实现电费结零。
本县执行的电费价格是河北省物价局制定的一般规定:照明用电每度0.148元;水利用电每度0.06元;普通动力用电每度0.085元。按着电压等级定价:400伏供电照明每度0.148元,农业生产、粮食加工、水利用电每度0.06元。1000伏供电(加收变压器损失费)照明用电每度0.145元;水利用电每度0.058元;普通动力用电每度0.083元。大宗用户(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 千伏安的,包括315千伏安收取基本电费,每千伏安每月收取4元),用电每度0.058元。
电费收取后,70%支付上级电费,交给唐山供电局。30%为企业提留,支付各项费用。
利润部分的55%交所得税,27%交调节税,18%作为企业提留。企业留成部分的15%作为能源建设基金,剩余部分的60%作为发展生产基金,25%作为福利基金,l5%作为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