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乡建设
第一节 土 地 征 用
征 用 概 况
本县土地征用始于1954年,因当时基本建设任务较少,加之土地尚归农户所有,故征用不多。1956 年后,土地所有权转为集体,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全面铺开,征用量逐渐增加,主要为河北省劳改队和部队建立盐场、开挖津唐运河、铺筑汉南铁路等10项工程所占用,合计共达89365 亩。1966年又相继在杨家泊建飞机场,连同盐场及省劳改队扩建征地计16917亩。此后,于1976年,有石油工业部石油管道技校和唐山开滦矿两单位征地23751亩。县内挖河、修路征地12261 亩。邮电局、磷肥厂、物资局、基层供销社、人民公社建址用地258亩。1978年后,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征用土地数量大增,仅1985年就占地1536亩。
1954年至1985年全县共征用土地约20万亩。其中:部队征用52425亩;中央、省、市属企业征用5.2万亩;县内征用95567亩(内用于水利工程占地64887亩,道路用地2322亩)。征用办法本县土地征用始终按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征用的原则是:既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须的用地,又要妥善安置被征地者的生产生活,并尽量征用非耕地、劣地和荒地。自1958年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土地征用办法》:凡建设工程用地300亩,迁民300户以下者,经过申请,由本县核发,超此数者,报省核发。补偿费依最近二至四年的定产为总值标准。征用的土地均归国有。对征而不用者,退田还耕。1982年5月14日以后规定,征用耕地、园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1万亩以上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征用耕地、田园3亩以上,林地、草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者,由县审查报省批准。此限额以下的由本县批准。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安置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施工中用于堆料、运输等临时占地,经批准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协议,并按前三年的平均产值逐年予以补偿。1958年未能按上述办法和程序办理征地手续的,均于1962年补办,并补发补偿费。补偿费标准由1954年每亩20元增加为1 985年每亩l万元。
附:土地产权纠纷
毕家瞿阝与汉沽盐场占地之争。1938年,毕家瞿阝村毕东初、毕子祥、毕玉建、毕玉勋、毕步方(以下简称“五毕”),私自将该村土地21731.5亩,以5000银元为价卖与汉沽买办邵玉清,卖契现存南京第二档案馆。邵又以1000银元为价转卖给日本侵略者3750亩(开发盐田)。日本投降后又被国民党接收。1947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移交汉沽盐业公司至今。1948年土地改革中,除将已成盐田部分收归国有外,其余土地全部分给毕家瞿阝村民。并按1947年颁布的《土地法大纲》第八条规定,于1951年由县人民政府对分得土地的农民发放了土地所有证。1956年汉沽农场通过本县九区(老铺)区长李树发借地3375亩,并占沿海大旺子耕地200亩,明确土地所有权归毕家瞿阝村。1972年汉沽农场挖送水路又占地2250亩,1983年陆续占地,前后共占8420亩,未办征地手续,并拒付补偿费。1972年,毕家瞿阝村与洒金坨因治鱼与汉沽盐场发生争执,双方曾以锹、镐大动干戈,由支左部队出面干预平息。1981年毕家瞿阝村划队同时划分土地,与汉沽盐场再次发生纠纷,1983年由轻工业部出面调解,因偏袒汉沽盐场,遭到丰南县代表的反驳。1985 年3月21日,由轻工业部、省政府、长芦盐务局、汉沽盐场、唐山市政府和丰南县政府六家,在汉沽盐场共商解决办法。尽管长芦盐务局聘请律师出面调解,双方仍各持己见。汉沽方面强调有“五毕”卖契可查;毕家瞿阝方面否认地契有效,故一直悬而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