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普查登记
建国后,县内工商业先后进行过四次普查登记工作。
第一次,1951年至1953年。为贯彻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县人民政府工商科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内所有私营工商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当时根据企业状况和实际需要,在行业间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对个体工商户准于合理发展,并一律登记发证,取缔无证经营。通过普查登记,掌握了全县私营工商业的基本面貌,为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创造了条件。
第二次,1963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配合计划和企业主管部门,重新划分各行业的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了无证经营。
第三次,1979年11月至1980年1月,全县工商企业共2704户,经登记发证的2657户,占98.3%。其中:工业交通57户,商业、供销、外贸、粮食601户,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企业22户,社办企业119户,街道企业21户,农村生产大队企业1626户,校办工业3户,省、地属企业和外地驻县企业单位15户,个体工商业177户。通过登记,弄清了全县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范围。有针对性的加强了统一管理,发挥了监督制约作用,使一些企业端正了经营方向,提高了产品和服务质量。对15个单位提出治理“三废”和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措施。本着“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配合企业主管部门,把农村1959户企业分类排队。对产品滞销,原料来源困难的“石绵瓦”业,采取适当控制的办法。对技术不过关,产品质量低劣的塑料业,帮助提高技术或转产。对弄虚作假,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令其停产、转行。对服务行业,按市场需要适当扶植发展,使修配业由85户增加到157户。集体饮食业由25户增加到36户。通过普查登记,还制止了一些非法经营,对各地不经批推从事屠宰和串村私刻公章等问题,均按有关政策认真进行了处理。
第四次,1980年3月至1982年12月。分别进行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普查登记。
1982年以后,转入一年一次经常性企业登记。同时加强了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出
售假冒商品、私自制做、出售票证、超经营范围等违章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1982年处理3户,罚没金额898.5元。
1983年处理5户,罚没金额1150元。
1984年处理2户,罚没金额600元。
1985年处理5户,罚没金额13755元。
此外,1983年4~5月,在全县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个体连家铺、摊贩中,重点检查了7个行业750户的计量、质量、价格、卫生等情况。
计量,共检查813户,其中失准者47户,占5.7%。
酒度,共检查430户,其中失准者30户,占7%。
质量,共检查402个品种,其中不符质量者26个,占6.4%。
价格,共检查427个品种,其中不符合法定价格者36个,占8.4%。
卫生,共检查633个单位,其中不符合卫生条件者31个单位,占4.9%。
第一次,1951年至1953年。为贯彻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县人民政府工商科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内所有私营工商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当时根据企业状况和实际需要,在行业间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对个体工商户准于合理发展,并一律登记发证,取缔无证经营。通过普查登记,掌握了全县私营工商业的基本面貌,为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创造了条件。
第二次,1963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配合计划和企业主管部门,重新划分各行业的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了无证经营。
第三次,1979年11月至1980年1月,全县工商企业共2704户,经登记发证的2657户,占98.3%。其中:工业交通57户,商业、供销、外贸、粮食601户,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企业22户,社办企业119户,街道企业21户,农村生产大队企业1626户,校办工业3户,省、地属企业和外地驻县企业单位15户,个体工商业177户。通过登记,弄清了全县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范围。有针对性的加强了统一管理,发挥了监督制约作用,使一些企业端正了经营方向,提高了产品和服务质量。对15个单位提出治理“三废”和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措施。本着“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配合企业主管部门,把农村1959户企业分类排队。对产品滞销,原料来源困难的“石绵瓦”业,采取适当控制的办法。对技术不过关,产品质量低劣的塑料业,帮助提高技术或转产。对弄虚作假,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令其停产、转行。对服务行业,按市场需要适当扶植发展,使修配业由85户增加到157户。集体饮食业由25户增加到36户。通过普查登记,还制止了一些非法经营,对各地不经批推从事屠宰和串村私刻公章等问题,均按有关政策认真进行了处理。
第四次,1980年3月至1982年12月。分别进行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普查登记。
1982年以后,转入一年一次经常性企业登记。同时加强了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出
售假冒商品、私自制做、出售票证、超经营范围等违章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1982年处理3户,罚没金额898.5元。
1983年处理5户,罚没金额1150元。
1984年处理2户,罚没金额600元。
1985年处理5户,罚没金额13755元。
此外,1983年4~5月,在全县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个体连家铺、摊贩中,重点检查了7个行业750户的计量、质量、价格、卫生等情况。
计量,共检查813户,其中失准者47户,占5.7%。
酒度,共检查430户,其中失准者30户,占7%。
质量,共检查402个品种,其中不符质量者26个,占6.4%。
价格,共检查427个品种,其中不符合法定价格者36个,占8.4%。
卫生,共检查633个单位,其中不符合卫生条件者31个单位,占4.9%。
经济合同管理
一、签证与检查
本县对经济合同的签证与检查始于1979年。为适应这一工作的开展,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合同管理股”,全县共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815人。1984年12月,在全县贯彻《经济合同法》,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到1985年6月,主管部门共签证各类合同3696份,合同总金额6949.18万元,检查合同4828份。1985年10月,全县统一使用经济合同委托代理证书,使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同年11月,开展经济合同大检查,有786个单位自查合同5838 份,总金额为5.74亿元。发现违约合同55份,无效合同28份,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调解与仲裁
1984年10月,建立丰南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至1985年共调解6起有争议的经济合同纠纷,合同金额达4l万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调解经济合同纠纷一例:
丰南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天津市华都贸易货栈(甲方)和丰南县稻地农贸服务公司(乙方)于1984年8月19日签订焦油10 号沥青购销合同l份,共400吨,总金额15.6万元。合同规定:1984年8月30日至1984年9月10 日交200吨,到10月10日交清,款到发货。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双方发生争执,经协商不成,甲方于1984年l O月15日向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详细调查,申诉方(甲方)于1984年9月17日向被诉方(乙方)帐号汇到货款7.8万元,货款晚到7天,被诉方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能按期发货,应负主要责任。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经双方协商,被诉方应偿付申诉方违约金1950元。
2、被诉方应偿付申诉方罚金1872元。
3、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诉方承担。
4、以上违约金、罚金、案件受理费、货款,被诉方自接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一次付给申诉方,逾期按延期付款处理。
5、自本调解书成立之日起,原合同即行终止。
6、别无其他争执。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县对经济合同的签证与检查始于1979年。为适应这一工作的开展,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合同管理股”,全县共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815人。1984年12月,在全县贯彻《经济合同法》,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到1985年6月,主管部门共签证各类合同3696份,合同总金额6949.18万元,检查合同4828份。1985年10月,全县统一使用经济合同委托代理证书,使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同年11月,开展经济合同大检查,有786个单位自查合同5838 份,总金额为5.74亿元。发现违约合同55份,无效合同28份,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调解与仲裁
1984年10月,建立丰南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至1985年共调解6起有争议的经济合同纠纷,合同金额达4l万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调解经济合同纠纷一例:
丰南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天津市华都贸易货栈(甲方)和丰南县稻地农贸服务公司(乙方)于1984年8月19日签订焦油10 号沥青购销合同l份,共400吨,总金额15.6万元。合同规定:1984年8月30日至1984年9月10 日交200吨,到10月10日交清,款到发货。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双方发生争执,经协商不成,甲方于1984年l O月15日向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详细调查,申诉方(甲方)于1984年9月17日向被诉方(乙方)帐号汇到货款7.8万元,货款晚到7天,被诉方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能按期发货,应负主要责任。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经双方协商,被诉方应偿付申诉方违约金1950元。
2、被诉方应偿付申诉方罚金1872元。
3、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诉方承担。
4、以上违约金、罚金、案件受理费、货款,被诉方自接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一次付给申诉方,逾期按延期付款处理。
5、自本调解书成立之日起,原合同即行终止。
6、别无其他争执。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