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行政
        建国后,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80年11月,始建司法局,下设办公室,有工作人员3名。1984年扩大编制,增设秘书股、调解股、宣传股、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并在全县30 个乡、(镇)配备专职司法员各1名,至1985年,全局共有工作人员47名。
普及法律常识(简称普法)
        至1985年,全县共建立普法领导小组1220个,选配法制宣传员4075人(其中专职4人),在16 个乡建立了法律服务站。全县购进法律宣传读本17727册。各乡(镇)均举办了法制宣传月活动。是年,共建立宣传橱窗214块,板报588块,举办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展览77期,宣传图版、漫画325块,举办法律知识讲座52期,组织法律知识竞赛3次,法律教育面达43万人,占全县人口的92%。
律师、公证
        1980 年3月建立丰南县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至1985年底,配律师2人,律师工作者3人。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243件(其中自诉代理9件),民事诉讼代理56件,经济合同纠纷代理101 件,挽回企业和经营者损失达人民币26万元。为诉讼者代书625件,解答法律咨询2939人次,为企业和各类经济联合体担任法律顾问20处(其中受聘担任2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公证处至1985年底设立主任公证员1人,副主任公证员1人,公证工作人员3人,共办理公证3760 件。其中:劳务合同公证1472件,经济合同公证2186件,民事合同公证102件。接待群众来访353人次。
人民调解
        建国后,全县各村民委员会普遍设立了民事调解员(即村治安保卫委员),至1965年,全县共有调解人员1834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人员失去职能作用,致使某些可调解的民事纠纷酿成激化,造成严重后果。1980年,调解工作由县司法局主管。同年,全县492个行政村、5个居委会、7个县直企业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至1985年,有调解人员1834人。同年,县司法局进行了调解改革,实行了调解人员承包责任制,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效率,增强了责任心。1985 年,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407件,消除了民事纠纷激化83件,避免非正常死亡93人。
 
扫码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