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法院
        1949年8月,丰南县建立司法处,行使审判权。1950年1月,县人民法院建立,设民事审判组和刑事审判组,全院有工作人员9名。1952年9月,县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正副院长、各审判组长等5人组成,并增设办公室。1953年初,县人民法院始设小集、唐坊,胥各庄巡回法庭。1954年7月,丰南并入丰润,称丰润县人民法院。1961年丰南与丰润分治,本县人民法院随之恢复。“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在“砸乱公检法”的口号下,1968年10月至1973年3月法院机构瘫痪,被迫停止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丰南县公安局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接管。1973 年3月,本县人民法院重新恢复,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同时恢复小集和唐坊两个人民法庭。1974年增设稻地法庭和老铺法庭(后改称柳树瞿阝法庭);1978年增设钱营法庭、大新庄法庭和宣庄法庭;1980年增设胥各庄法庭。至1985年,全县共有胥各庄、唐坊、宣庄、稻地、小集、大新庄、钱营、柳树瞿阝8个地区人民法庭,各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法警、书记员。1981年3月,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至1985年底,全院共有工作人员58人。
案件审判
        一、刑事审判
        自1949年8月至1985年底,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1382件。其中,各类刑事案件4180件。在上述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761件,杀人案件108件、伤害案件201件、妨害社会秩序案件44 件,其它刑事案件2214件。1950年1月至1966年5月,审结刑事案件2609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1966年初至1973年3月,“军管小组”审理刑事案件仅为404件,且冤假错案较多(见本节案件复查)。1974年1月至1979年底,审结刑事案件387件。自1980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办案,审判程序趋于完善,至1985年底,依法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56件。1981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6件,其中:杀人案4件,强奸案件11件,伤害案23件,许骗案件6件,盗窃案34件,其它30 件。198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7件,其中:属打击重点的案件30件,案犯33人;其它案件57件,案犯66人。
        附:刑事案例
        县人民法院于1953年上半年,审理了一起轰动全县(及邻县丰润)的反革命案,其案情如下:
        1948年12月,丰南县全境解放之后,盘踞在县城胥各庄的国民党浭阳县保安警察大队长孙韬畏罪潜逃。逃犯曾杀人如麻,血债累累,民愤极大。孙韬逃匿后,被其所杀害的死难者家属纷纷到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政法机关控告孙韬罪行,要求尽快抓获该犯,为广大死难者报仇。至1950 年初,县公安机关多次查寻罪犯行踪,毫无结果。1952年6月起,县公安局向邻近省、市发出协助抓获孙韬的多次呼吁。1953年初,在天津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将逃犯抓获归案。本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及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1940年至1945年,孙韬在丰润县充当日伪警备队小队长、中队长、大队长;日降后,任国民党浭阳县保警大队长,并充当中统特务组长,兼任国民党区党部书记。孙韬于1942年充当日伪警备队分队长时,效忠日军队长松本,在丰润中门庄一次就杀害村民刘成汉、于恩贺等24人。同年10月,孙韬又帮助日军松本在丰润岔河村活埋村民金良玉等3人,并亲手用刺刀挑死村民吴金民。1943年孙韬被日军松本提拔为伪警备队中队长、大队长以后,积极为日本侵略军出谋划策,多次带领伪军与日军一起向解放区清乡、扫荡,残杀抗日军民及无辜群众。日军投降后,1945年11月,孙韬又充任国民党浭阳县保安警察大队长,经常带队向人民解放区进攻扫荡,并派遣特务杀害中共党员、进步人士及革命军人家属。孙韬亲自带队,先后在侉子庄、北孙庄、赵新庄、胥各庄等地搜捕共产党员宋许等7人,并下令将他们杀害;孙韬带队杀害无辜群众多人(无法统计)。1950年,孙韬逃至包头时,成立反共自卫军,自称副司令,继续同国民党原浭阳县县长沈至诚,还乡团大队长邸国珍秘密联系,待机复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罪犯孙韬过程中,收到控告信350余份,提审孙韬12次,反革命犯孙韬对其罪行供认不讳。1953年8月30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将反革命犯孙韬处决,这个杀人魔王终于得到应有的下场,全县(及邻县)人民无不拍手称快。
        二、民事审判
        1950年1月至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7154件。其中:离婚案件5430件,债务财务纠纷案件660件,房产宅基地纠纷案件607件,赡养案件230件,其它民事案件233件。上述民事案件以离婚案件为多,占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75%。1985年,在审结301件民事案件中,属调解结案的有207件,占同年度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89%;同年审结离婚案件215件,占该年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71%(1985年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205件,占本年度审结离婚案件总数的95%)。1968 年至1973年,县法院及所属法庭均被取消,造成了许多民事纠纷无人管的状态,致使一些破坏他人家庭的坏人逍遥法外,甚至使某些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成杀人等恶性案件。1973年3 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后,民事审判工作日趋正常,至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349件。
        三、经济审判
        县人民法院自1981年3月建立经济审判庭起至1985年底,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48件,诉讼标的达人民币55.6万元。1981年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件,诉讼标的为人民币0.3万元;1982年审结4件,诉讼标的3万元;1983年审结4件,诉讼标的为16万元;1984年审结11件,诉讼标的为2 万元;1985年共审结25件,诉讼标的达人民币34万元。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本县经济法庭在处理经济案件纠纷时,做到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审判偿付贷款纠纷时,对确实无力偿付现金的企业和个人,尽量以实物偿付;并针对纠纷过程中发现的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以推动对经济法规的宣传教育。这样做不仅减少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而且促进了经济改革,保障了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复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面复查了过去判处的案件。并结合受理申诉案件,对出现的一些错案进行了纠正和改判。重点复查“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反革命案件488件(其中有申诉的29件),复查后纠正或改判52件;复查刑事案件331 件(有申诉的17件),复查后改判8件。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共627件,复查结果为:维持原判472件,改判的各类刑事案件共115件,161人,其中:宣告无罪的112人。在上述“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为141件,占判处刑事案件总数22.4%,其中属错判的冤假错案99件,占反革命案件总数的70.2%。对因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左路线迫害而错判的99人已无罪释放,并落实了政策。同时,对其它改判纠正的44 名当事人,在政治、经济、工作等方面也做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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