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
职工队伍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接收并录用原来在国民党统治下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大部分职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职工队伍不断壮大。1951年6月统计,全县猪鬃工人3960人,建筑工人76 人,搬运工人143人,店员821人,造纸工人80人,教员1000人。至1985年,全县职工总数达26963 人,分别分布在工业、基本建设、农林、水利、气象、交通、邮电、商业、粮食、财贸、金融、科技、文卫和国家机关等部门,比1951年增加近4.5倍。其来源有以下渠道:非农业人口就业,农业人口的劳动招工,退休职工子女接班顶替,被安置的复退军人和待业青年,知识青年返城和技校招生,历年计划外用工的增额补充,合同工和临时工的转正等。
招工用工
        建国初期,本县城镇企业多属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故招收合同制工人较多,并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1962年以后,本县始招收固定工,以非农业人口为主要招收对象。其办法为保送制。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则先由县劳动部门下达招工数额指标,由当地公社确定人选,出具证明,并经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再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然后按用工单位计划,分别纳入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企事业的职工队伍中。1972年以后,对退休和病故的职工,其自然减员名额实行由其子女接班顶替的办法。据1979年至1985年统计,接班顶替职工990 人,占退休职工总人数1166人的84.9%。占职工年平均总数的5.4%。
        1978年以后,改革招工办法,废除了保送制和子女顶工办法,多方开辟就业门路,执行劳动人事部门介绍、自愿组织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1980 年至1985年,全县累计招工2416人,其中城镇人口526人,农村人口862人,复退军人205人,社会青年242人,临时工转固定工14人,副业工转合同制481人。用工形式为“合同制”,其手续:先由用工单位凭劳动、计划管理部门的“录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和“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审批表”进行造册登记,再发给“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和“合同制工人花名册”一式7份,由招工单位(甲方)填报,劳动服务公司代表乙方签订合同后生效。对合同制工人的管理,由劳动计划部门、劳动服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结合共同管理,履行合同规定。
        对临时工、季节工,由县劳动服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要和劳务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及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选招输送。
        县劳动服务公司于1985年已与全县71个用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招收合同制工人678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23人,占合同制工人总数的33%,农业人口456人,占67%。
        临时工除本县使用的939人以外,还为开滦矿、大港油田、河北二建等单位输送1750人。
        1985年,全县全民和集体企业共有职工26963人(全民占75.7%,集体占24.3%)。其中:固定工20009 人,占职工总数的74%;合同制工人840人,占职工总数的3%;临时工(含计划外用工)6114 人,占职工总数的23%。
全县招工数量统计表(1980年至1985年)  单位:人
年度 农村 城镇 复退工人 知情 社情 落实政策安排 临时工转固定工 副业工合制转同
招工 其中补员 招工 其中补员
1980 161   127   15 8 125   1  
1981 140 27 121   13   94 24    
1982 136 88 10 2 64   7 12    
1983 83   76   24   16 17    
1984 156 152 125 48 51     14 13 126
1985 l86 132 127 92 38     11   355
合计 862 399 526 142 205 8 242 78 14 481
 
全县几个年份全民、集体
企业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统计表
年度 固定工 合同工 临时工
1949 1797    
1965 4951   499
1971 9674   4078
1975 12175   3484
1978 14215   5680
1984 16550 166 3707
1985 20009 840 6114
 
职业培训
        解放初期,本县职工队伍文化水平很低,除少量熟练技术工人外,90%以上是文盲。
        1951年,成立业余职工学校,借用各单位教室40间,开办了1个初中班,4个高小班,11个初小班。学校有专职教师7人,兼职教师30人,教导主任1人。来自工人、店员中的学员944人,校部设在县总工会。
        1954年,在原有基础上,增设初中班4个,高小班8个,初小班10个,学员达1600人。
        1958年至1961年,曾开办“红专大学”、“二七”工人大学,由于缺乏师资、经费、设备,也没有严格的教学组织,在一轰而起后自行夭折。
        1962 年至1965年,全县职工文化教育有了新发展,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设有职工文化补习和技术专业学校。职工队伍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水平不断提高,熟练技术工人比重增加。据县总工会统计,每年有2500名职工通过职工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成为生产、技术上的多面手。
        1966年至1976年,多数职工卷入派性斗争之中,职工业务培训完全停止,“文化大革命”后期举办的学习班和政治夜校,并不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有名无实。
        1979年以后,本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越来越好,遂相继开办职工文化技术学校4所,有专职教师4人,兼职教师14人,专职工作者1人,至1985年参加学习的人数计8048人。此外,经委、县社、粮食、商业等系统也建立了自己的职工学校,并配有专职校长、教师,共培训学员3701 人。
        1983 年始,县劳动人事局也组织了职工业务培训,至1985年,共培训电、气焊、车工、锅炉、粮食保管等不同工种人员2950人,办班16期。通过培训、考核,对1000名工人颁发了操作证书。
劳动保护
        解放前,工人没有劳动保护,不能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职工的“劳保”十分重视。本县于1951年5月成立劳保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县委书记何景芳任主任,专区办事处孙棠、县总工会主席边静修为副主任)。工厂实行8小时工作制。同时,在县“海兴”猪鬃厂实行“劳保”试点。该厂始建诊疗所,并定期向工人发放毛巾、肥皂等劳保品,还规定女工生小孩给56天假期,职工实行劳保制度,全厂职工176人,享受劳保的168人。1952 年“海兴”猪鬃厂劳保经验在全县推广。同年,“鸿程”猪鬃工厂经理薛邦孚殴打工人会义,县劳保委员会令其在职工大会上坦白交待并通报全县,保护了职工的人权。工人们说:“新旧社会两重天”。新中国成立后的36年中,全县在较大企业中普遍建立了安全组织,在20个较大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劳保科。对接触粉尘、有害气、液体,高温、噪音、强光等特殊工种,建立起劳保设施。工人因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者即享受公费医疗并照发工资(工伤照发全工资,因病者按其工龄长短发放工资的40~100%)。
        建国后,全县因公致残职工215人,均享受公费医疗,并按规定领取生活费。对饮食起居需要扶持的人均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并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对因公死亡的110人,除发给丧葬费以外,并对其遗属131人予以供养。对在岗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在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及开展劳动技术知识竞赛活动的同时,对违反操作规程和造成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1954年5 月20日,河头镇“德源昌”工厂机器绞死临时工1名,县政府当即召开430人的职工、干部大会,公开处理。殷阁忱副县长作了劳保工作报告,并对事故责任者该厂正副经理王据轩、吴锦江提起公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德源昌”为碾米加工业)。1961年8月3日,县政府始设安全委员会。副县长石庆芬任主任,副主任王惠长(公安局长兼),共有委员1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负责劳动安全工作。1984年,县劳动人事局安全生产股定期对全县所属企业施实安全监察。1985年,全县职工轻伤人数比1984年下降13%,死亡人数下降l4%,全县37个作业点、粉尘合格率已达30%。
退休
        解放前,工人老弱病残后的生活没有保障。新中国成立后,丰南执行了国家职工退休制度。工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仍然得到保证。按规定:男职工年满60岁,女职工55岁,在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职业的工人,男满55岁、女45岁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和因公致残者均可退休。
        1958年至1985年,共有退休职工1458人(女职工占340人)。其中,集体企业退休职工843人,全民企业退休职工595人,退休后易地安家的86人。他们不仅享受上述退休后的各种待遇,且丧葬、抚恤等仍按原单位在职工人同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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