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断限时间,上起辛亥革命,即1912 年(民国元年),下迄1984年底。同时也对一 些税志必须述及的事情,作了适当的追溯。
二、本志分卷首、上篇、下篇、附录四部 分。卷首包括序言、凡例、图片、目录、概 述。上篇专述中华民国时期的税务情况,下篇 则专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的税务工作。 附录包括编纂始末及编写工作人员名单。
三、 本忘在“篇”以下按章、节、目、' 项 四个级次安排归属。“目”的标码用汉字一、二、三……;“项”的标码用阿拉伯数字1、2、3……。在个别章节中,为了层次清楚, 叙述方便,也有“分项”这一级,标码用①、 ②、③……。
四、 由于农业税不属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 理范围,因此,有关其史料本志未作全面收 录,仅重点对民国时期的田赋和解放区按地亩 征粮、派款谁了记述。建国后只列了税种,未 加记述。
五、 本志对建国前的历史纪年,一般用当 时通用记法,并在括号内加注公元纪年。但在 全志的大事年表中,为节省文字,上下统一, 只采用公元纪年。凡涉及使用的历史地名,都 用当时名称。
六、 本志文体为语体文,记述体。引用史 料时,在引号内均按原文体照录。
七、 本志所使用的货币名称和金额单位, 建国前都按当时通货为准,(如银元、法币、 伪币、边币、冀东币)。建国以来以现行人民 币为准。文内涉及的1955年3月1日以前的旧 人民币,均已按规定比率折为现行人民币计算 (原1万元折现1元),以免含混,并便于统 计和统一相互比较的口径。
八、 本志以文字记述为主,同时兼用图 表。附于有关章节文后,以进一步补充文字叙 述之不足。
九、 本志卷首所列图片,系1986年8月拍 摄。由于人员的调动、新増,胥各庄税所原址 已作它用,故摄入照片的内容与本志下限时间 实际情况不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