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机构
浭阳县警察局直接对浭阳县政府负责,是执行其政令的神经中枢和支柱。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警察局长1人。
秘书室:科长1人,科员1人,录士1人,办事员1人。
行政科:科长1人,科员2人,办事员1人。
户籍科:科长1人,科员1人,户籍员2人。
督察室:督察长1人,巡官2人,督察员2人,录士1人。
并设警长4人,警士8人,夫役3人。
基层机构为警察所,1948年升格为分局,共有河头、胥各庄、宣庄、王兰庄、戟门、小集、爽坨7 个分局和宋家营分驻所,每分局设局长1人,局员2人,巡官1人,办事员1人;有警长、警士、差役等26人。
各警察分局(所)与乡(镇)武装同驻一个据点。当浭阳县政府下达某些政令,尤其是各种摊派时,即训令警察局“仰即督饬所属一体禀遵限期摧缴解县”。各分局(所)遂派出警士会同各乡、保人员挨村逐户摧缴粮款,并向县解送。遇有摊派民工修路、建筑防御工事等任务时,警察即分段监工,民工稍有怠慢,即遭其藤条、皮带抽打。同时,“违警处罚条例”名目繁多,牵强附会任意解释,乡民稍有触犯,轻则罚工罚款,重则传讯拘押,取保候赎,而对有财有势乡绅则不加过问。至于参与清乡、查户口、抢粮抓丁及配合特务机关秘密逮捕政治犯等,更是其分内之事。
司法机构
浭阳县设置初期,没有正式的司法机构。一切刑事案件均由警察机构审理;民事案件由县政府民政科审理。政治案件则由军法室或特务机关承办。1948年夏建立浭阳县司法处,属于滦县地方法院派出机构,受理申诉案件。设承审员1人,书记官1人,法警若干人。1948年12月县境解放后,该司法机构自行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