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卫生经费
卫生事业费
        建国以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财政拨款及业务支出逐年增加。1962年财政拨款3.26万元,1965年8.31万元,1972年17.82万元,1976年地震57万元,1980年46万元,1985年83万元。业务支出:1962年186648元,1965年146542元,1972年306859元,1976年42.5万元,1980年54.4万元,1985年258.9万元。
公 费 医 疗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在解放区脱产干部即享受公费医疗,但无统一规定,随供给制执行实报实销。建国后于1953年,明确由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职工干部持证看病取药,月底由医疗机构到县凭单据报销。但只限于在国办医疗机构就医。联合诊所及个体开业者不承担。1958年以后,由县医院及其分院共同分担。干部职工在所在地区看病,凭证取药,药费划片定点,逐级转帐。1964年,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危重患者须转大城市就医的,经县卫生科批准,出院后凭据报销。1974年规定了自费药品的种类及使用范围,以限制医疗费用的超支。1983 年,公费医疗实行包干定额,每人每年45元。其中:80%由财政按当月实有人数拨付享受单位,统一掌握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享受单位实行看病交现金,凭医院收据和处方回单位报销。20%作为住院统管,由财政按月实有人数拨付县卫生局统一掌握使用,开支范围一人一次住院超过20元的部分,由享受单位按月向卫生局结算报销,不足20元由本人所在单位报销,就医地点指定为县医院、县分院、乡卫生院。1985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共5647人,开支药费45万元,按规定超支19.7万元。比1984年、1983年、1980年、1978年分别超支9万元、8万元、16.5万元、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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