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经济
第一章 经济制度的变革
第一章 经济制度的变革
第一节 清代至民国时期土地经营的演变
本县经济,历史上以土地经营为主。清代至民国时期,境内土地大体上可分为民田和官田两大类:
民田,也叫“钱粮地”,为各阶层农民私有的土地,历年向地方政府纳“田赋”(钱粮)。
官田,即属于官方所有出租的土地,又分为以下几种:
一、庄田,又称“旗地”,其中集佃户于一村承租者叫“庄子地”,分散出租者叫“租子地”,均系清初八旗王公贵族圈占汉民的土地。据光绪十七年(1891)《丰润县志>记载:顺治一至八年(1644-1651年)共圈占灶地284687亩,均分布于今丰南境内,占当时灶地总面积(489465亩)的58.1%。被夺去土地的农民则世代为八旗亲贵等旗民地主的佃户,而旗民地主则世代坐享地租,并美其名日“一地养二民”。
二、营田,清代本县有两处,一处在今王兰庄镇北,叫做“南围菱角泊”,共850亩,系水田,用于种植稻谷(胭脂稻)。另一处在今唐坊镇北,叫做“北围三角淀”,共3949亩,为旱田,播种杂粮。这两处营田均系工部侍郎王钧捐置,于乾隆元年(1736年)交地方官招佃承租。
三、矿地,在本县铁路和煤河沿岸共4处,计408.66亩。系开滦矿务局在挖煤河与修筑铁路时购置未用的土地,由该局地亩处招佃承租。
此外,还有庙产和校田等公有的土地。总计当时各项官田占县境土地总量的60%以上,而民田不足40%。自民国以来,旗民逐渐失去特权,由于一些佃户不断拖欠地租,有的旗民采取预收几年租金的形式,私自转让出一部分土地。至民国15—16年(1926、1927年)间,经官产局作价,发证收费,将所有旗地连同营田全部变为民地。通过交纳地价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中、小土地所有者和新兴的大地主。而在另一方面,在军阀连年混战,兵燹匪患和天灾的影响下,一些破产的农户被迫变卖土地,农村高利贷者和一些较有势力的官僚地主则乘机兼并土地,不断扩充实力。号称“海大王”的老铺村李连溪曾拥有小陡河以南至沿海的大片土地和草泊。稻地镇的耿似兰以养“庄子”著称,在陡河以西直至丰润、宁河县境遍布庄田,现今侉子庄、杨贵庄、铁匠庄等都曾是其佃户村(即“庄子”)。而大佟庄乡以南,连同唐海、滦南县一带的大片草泊和洼淀曾是李八廒村“南霸天”李殿杞的势力范围。县内除佃户村外,一般农村也多有百亩以上土地的中、小地主,从事雇工经营或出租。
随着铁路运输的发达和城镇工商业的兴起,一些地主已不满足于雇工和地租剥削的收入,陆续将土地变卖,筹集资金,转向从事各种实业,也有的则在群众斗争的压力下,被迫放弃一部分土地剥削。民国21年(1932)秋,在共产党员李一夫领导下,宣庄西八村开展对“海大王”李连溪的抗租斗争,一直坚持到次年秋季,迫使李连溪将土地作价卖给农民。此外,由于人口的逐年增长和地主阶级封建大家庭制度的崩溃,通过子弟析产分居,也直接引起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使土地占有量和经营规模逐渐缩小。以本县米厂村为例,据民国28年(1939年)的调查资料,该村共99户,其中占有100-150亩以上土地的3户(占3%);占有50-100亩的10户(占10%);占有10-30亩的28户(占28%);10亩以下的28户(占28%);无土地的24户(占24%)。全村平均每户占有土地24.3亩。到民国36年(1947年)9年间,该村户数增至137户(增长38%),各户土地占有状况,最多的为45亩,共1l户(占8%);其次为20亩,共59户(占43%);再次为6亩,共29户(占21.3%);无地户38户(占27.7%)。全村平均每户占有土地15.4亩,比9年前减少36.6%。土地占有量和经营规模日趋缩小的演变由此可见一斑,这种演变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