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以前,雇工劳动、出租土地和放高利贷是农村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
雇工,分为长工、月工和日工(以男性为主)。雇主除供伙食外,按不同等级支付工资。据民国28年(1939年)的调查资料,当时长工一年(按10个月出工)最高为70元,最低20元,平均45元。月工最高6元,最低4元,平均5元。日工最高1元,最低0.25元,平均0.4元。按当时粮价,每包(按100公斤)小米23.5元(折合每斤0.1175元)计算,长工工资最高的不到300公斤小米,最低的仅相当85.7公斤小米。处在日伪统治时期,货币不断贬值,到1944年,长工最高工资(80元)已不到200公斤小米,加之雇主采取“工满钱齐”的手段,一年分三季付给,到秋后,所余工资寥寥无几。
地租,分为“分租”和“包租”两种。分租也叫“分收”,属于实物地租,即地主与佃农对所产农产品(粮食)按比例分成。根据土地质量,确定“五·五”、“四·六”、“三·七”等分成的比例。清代营田最初系按“官四·佃六”的比例分成。从光绪三年(1877年)改为固定租赋。平均水田每亩约负担稻谷10公斤;旱田每亩约负担粗粮5.7公斤。“庄田”(庄子地)基本上均采取分租制。据对铁匠庄佃户村的调查,所产粮食(高梁)名义上按“五·五”分成,但是地主还要从佃户所分五成原粮中以各种名目扣留一部分粮食,如:“更粮”(护秋工资折粮)、“脚粮”(运费折粮)、“秸杆”(折粮)、“纸墨”(公杂费折粮)等,最后佃户所得最多不过四成。在丰收年景约分得高梁20公斤左右,处在“十年九涝”的情况下,所有佃户常年难得温饱。
包租,即货币地租。据民国28年(1939年)的调查资料,每年每亩租金甲等地7元,乙等地5元,丙等地(及丙等以下的土地)4.4元(以10亩地租金的代价即可雇用一名长工)。交纳地租一贯采取“上打租”的办法,即不论年景丰歉,所有租金均须在年初一次交齐。据对米厂村各阶层农户经营费用的调查资料:以自有土地为主,并租种部分土地的“半自耕农”,平均租金开支(每户46.67元),占全部经营费用(平均每户为239.5元)的19.5%。而基本上没有土地,全部依靠租种土地为生的“佃农”,平均租金开支(每户为44.13元),竟占全部经营费用(平均每户93.96元)的47%,成为常年的主要负担,往往需要依靠借债支付租金。
高利贷,农村高利贷者,多采取上扣利息的办法,即在借债的同时,就扣留当月的利息,月息通常为1.7-3分,并按复利率计息,俗称“驴打滚”,按月息3分,不到三年即本利相平,使借窑债者增加一倍的负担。
1944年春至1945年秋,为了团结敌后广大群众开展抗日斗争,巩固和扩大抗日根据地,原丰滦和丰玉宁联合县抗日民主政府在老解放区和日伪统治区的边缘地带,发动群众展开了雇工增资和“二五减租”的斗争。经过逐村串联贫、雇农,团结起来同地主谈判增资条件,大多数地主迫于当时的政治形势,同意遵守抗日民主政府的政策,为雇工增加工资,即根据不同情况,给每个雇工增加一、二百斤或几十斤小米的工资。同时,为了减轻贫下中农、佃户的负担,在老五区的老王庄一带,还开展了“合理负担”的斗争。方法是通过查黑地,摸清地主、富农长期隐瞒下来的土地,予以处罚,所罚地主、富农的小米,分给贫下中农佃户。然后按“统一累进税”,把所有土地依不同质量,按“三等九级”纳税,相应地减轻了贫下中农的纳税负担。
雇工增资斗争进行一个月以后,即转入“减租减息”的斗争。按“二五减租”的政策,对出租土地的,不论是货币地租或实物地租,一律按原订租额减少25%,如果租额仍超过产量的37.5%时,则减到不超过37.5%,对于放债的利息,统一减掉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