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前,县地婚姻制度以维护封建宗法、宿命观念为社会准则。男子可以重婚、纳妾、休妻、丧妻再娶;女子只能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犬随犬”。自由恋爱视为“伤风败俗”,夫死改嫁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清代以前的统治者用挂“贞节匾”、建“贞节牌坊”的方式提倡寡妇守节。据《丰润县志》载,自1571年至1889年的318年间,受旌表节孝者共达881人,平均每年2.8人,每个自然村1.04人。这一影响一直延续到解放以前。同时男女婚姻不能自主,全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结亲讲求门当户对,并有“问吉”、“合婚”、“换庚贴”、“纳采”、“送贴子”(结婚日期)、“送嫁装”、“迎娶”、。拜天地”、“开脸”、“梳头”、“坐福”,以及拜神主、拜亲友、“入洞房”、闹洞房、祭祖坟、“回门”等繁文缛节。而且早婚现象十分普遍。
民国以来,倡导男女平权,婚姻自主,明令一夫一妻制,但社会上层人物中重婚、纳妾者屡见不鲜。广大农村中,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迷信陋俗一直没有改变。
30年代以后,首先在老解放区,许多觉醒的青年妇女,为谋求自身解放冲破封建礼教的束缚,争取婚姻自主。据统计当时有365人为争取婚姻自主,而走上抗日求解放的道路。1948年12月丰南全境解放以后,宣传新婚姻制度的戏剧如《刘巧儿》、《小二黑结婚》、《小女婿》、《李二嫂改嫁》等剧目通过在各地演出,深入开展妇女解放运动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旧婚姻制度开始崩溃。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县委、县政府组织县、区干部学习,集训宣传干部,在广大农村宣讲婚姻法,演出文艺节目,用黑板报、人力广播,使新婚姻法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1951年11月,进行一次组织检查工作。通过检查表明:男女青年自由恋爱、婚姻自主已蔚然成风,包办的婚姻明显下降。据三、六、七、八区1952年调查,557对结婚青年,自由恋爱的占46.3%。
1953年3月为新婚姻法宣传月,培训宣传员1.2万人,全县确定8个重点片,48个重点村,共作了1364次报告,听众10.3万人。通过召开群众大会,青年会,老年会,受教育群众达73.3万人次。并出动幻灯机11架,收音机11台,影社58个,剧团24个,宣传队137个,利用快板、洋片、漫画等形式到群众中宣传。全县选出模范夫妻226对,模范家庭158个。使新婚姻法深入人心,婚姻自主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过分强调阶级斗争,男女婚姻多选择阶级成份。凡贫下中农家庭出身的青年同地主、富农子弟恋爱结婚,受到谴责和干预,致使地、富家庭出身的男大龄青年找不上对象。于是便出现了“换亲”“转亲”现象,严重地违背了婚姻自主的原则。
80年代以来,有人利用未成婚大龄男青年急切心理,从广西柳州和四川等地,以金钱利诱手段招徕一些妇女,进行买卖婚姻。据1978年至1983年7月份统计,有774人在宣庄、唐坊、柳树瞿阝等地结婚。有的自愿择夫,有的来路不明,借机骗取财物。到1982年发现31起骗财逃跑,有16人是被拐骗重婚的有夫之妇,其中一人因无法逃回而自杀。后经县妇联、青年团配合政法部门深入各村调查干预,依法进行惩处,才杜绝了这种现象。
1981年以来,经过宣传贯彻五届人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真执行婚姻登记,严格把关,发现1981~1984年,在15625对的婚配登记中,早婚的538对,占3.4%;不办结婚登记非法同居的114对。据此,于1984年10月,由县民政局、司法局、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按中共中央1984年7号文件精神共同下达了《严禁早婚的联合通知》。
随着科学文化的提高,婚嫁陋俗已在全县范围内得到禁绝。在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职工中新事新办蔚然成风,勤俭办婚事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1985年全县有228例男到女家落户成婚,集体婚礼和旅行结婚的逐渐增多。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买结婚物品,有增无减,由原来的“三转一拧”(自行车、手表、缝纫机、收音机),向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电冰箱、高级组合柜等高档商品发展。相门户、给看钱,并互相攀比,致使有的户超过了经济负担能力,影响了婚后的家庭生活。
附:阴亲
本县境内自古有“阴亲”习俗,俗称“娶鬼”。未婚的男女少亡之后,不入正穴,多埋葬于主墓边缘,俟附近村庄有异性少亡者,经人介绍,双方家长同意后,结为阴亲,启坟合冢。这种阴亲合葬仪式简单,合葬以后,两亲家往来如常。自全县城乡逐渐推行火葬以后,阴亲日渐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