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改革
老解放区土地改革
        丰南县老解放区土地改革,始于1946年6月至1948年夏,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6 年6月至9月,是根据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 《关于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进行的。当时由于国民党进攻解放区,战争迫在眉睫,只是强调分地、快分,没有进行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平分,工作比较粗糙。第二阶段从1946年10月至1947年11月,通过武装斗争,扩大、巩固了解放区,根据冀东区党委的决定,放手发动群众,进行了土改复查,采取“填平补齐、抽肥补瘦、抽多补少”的办法,按“中间不动两头动”的原则,对地主阶级的牲畜、农具、房屋、财物等全部追出来,进行分配。第三阶段从1947年12月至1948年夏季,按中共中央《土地法大纲》,对解放区172个村庄进行了彻底的土地平分,对不彻底的44个村,于1948 年底和1949初,结合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又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土地调剂工作。
新解放区土地改革
        新解放区土地改革是分两批进行的。第一批是河头特区以外的244个村,从1948年11月25日开始,到1949年2月26日结束,共进行54天。第二批是河头特区(今胥各庄镇及兰高庄、高庄子乡铁路以北),于1949年4月开始,因当时进入春耕,先宣布不准地、富出售土地和转移财物,于1950 年春进行土改,然后全县统一颁发土地房屋所有证。
        新区“土改”根据中共中央《土地法大纲》和任弼时在1948年1月12日《关于土地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报告》精神,对所有农户共划分了大、中、小地主和富农、小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八个阶级,本着“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原则,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及其封建财产,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给其留下和农民一样的财产。对旧式富农,征收其多余土地及多余财产之后,按一般中农生活标准给其留下一份。对地、富中的开明士绅予以适当照顾。对地、富在城、乡的工商业均不侵犯,实行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对其所交出的钱财,在分配时留给十分之三,允其投入工商业。据一、二、三、四、七、稻地六个区的统计,共没收和征收地、富土地241560.37亩,粮食760237.5公斤,黄金2537两,白银2214两,银元9615块,还有房屋、衣服、布匹、棉花、耕畜、车辆、钟表、农具、木器、木材、炊具、砖、石等物资,分配给贫、雇农,经过土地改革,各阶级土地占有量的变化如下表:
 
丰南县土地改革前后阶段土地占有情况变化表
               项目
 
               数量
 
阶级成份

 
 数
人口 土地改革前 土地改革后
人口 占% 占有土地(亩) 占% 人均占有(亩) 占有土地(亩) 占% 人均占有(亩)
地主 82 392 32.2 6.91 19.7 15.54 521 1.7 1.33
富农 87 587 3.3 3029 9.8 5.16 839 2.7 1.44
中农 1094 6431 36.4 15627 50.4 2.43 14856 47.9 2.31
贫农 1301 6180 34.9 5624 18.1 0.91 8961 28.9 1.45
雇农 923 4093 23.1 614 2 0.15 5853 18.8 1.43
总计 3487 17683   30985 100 1.75 30985 100 1.75
        注:本表为1949年县人民政府对1-7区19个村土改前后的调查资料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不论新、老解放区,都曾发生错斗中农和划阶级成份偏高的问题。据当时掌握的资料,全县共错斗中农2885户,占总数(29754户)的3.6%。其中老区2345户,新区540 户。1949年春在新区土改的同时,曾给老区错斗中农进行平反,恢复名誉,并由县人民政府发放了赔补中农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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