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人民公社体制的变革
        1958年9月初实现的人民公社化,是按照“一大、二公”的原则实行的“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和“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每个公社分设3~5个管理区相当于后来的镇、乡规模的小社。同年11月17日全县实现了“四化”(即:吃饭食堂化、米面加工机械化、托儿互助化、缝纫集体化),“两院”(即:妇产院、幸福院)。以村为单位成立食堂,集体吃饭不要钱。劳动组织按军事编制,分设团、营、连、排、班,还有“黄忠队”(老年组),“花木兰队”(妇女组)等组织,即所谓“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实行“大兵团作战”,集体劳动。社员出工不记工分,干得好的在出勤榜上“插红旗”,干得差的“插白旗”,“不劳动者不得食”。在农业生产上,打乱各村的集体耕地范围,重新划方分片。种植计划、操作规程“一刀切”,产量指标层层加码。在经济上搞“一平二调”,即财务收支由公社统一核算,现金、粮食和各种物资集中上来统一支配,各村工副业归公社统一经营。社员养猪、民间兽医集体经营的种畜集中起来大办“万猪场”、“畜牧场”。对平调上来的资金,曾实行过一段“低工资制”,按男、女劳力每人每月发给三至五元工资(不久即停止)。同年12月.正式撤销办事处和乡的建制,行政工作由人民公社接管。从此人民公社就成了“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直到1984年重新建乡为止。
        人民公社的出现,出现了许多解决不了的实际问题。1959年初即开展了整风整社运动,通过整风整社,完善了大队、生产队的劳动组织。1960年12月中旬继续开展整风整社,贯彻以队为基础的“三级”(生产队、大队、公社)所有制,保护个人所有权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到1961 年4月基本结束,共退还给平调社员的实物178万余件,房屋1900余间,现金262万元。同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彻底退赔的指示》精神,开展了退赔。全县共退赔平调现金1301.8万元,平调实物折款1102.03万元。
        1961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农业六十条),彻底解散了农村集体食堂,调整了社、队规模,下放了大队的经营管理权和分配权,确定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确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恢复了社员自留地,建立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在分配制度上改基本工资和部分供给制为“按劳分配加照顾”。在劳动管理上逐步推行定额管理、小包工和检查验收制度,以及评定社员出勤与积肥基本工等制度。还对大队干部规定了参加集体劳动,实行定工补助的办法,使劳动秩序逐步走上正轨。但是这些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制度,在“文革”(1966~1977年)期间,又多遭到破坏。批判了所谓“物质刺激”、“工分挂帅”,推行了“大寨记分法”。平时出勤只记工时,不记工分,在结算时按年初“自报公议”或队长核定的工分等级计算工分总额。在粮食等实物的分配上,实行“人七劳三”或“人八劳二”,多劳多得的政策不能落实,严重地压抑了劳动力的积极性,已无从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1966~1977年的12 年间,全县农村人均年收入在68~94元之间;劳动日值在0.47~0.94元之间浮动;年人均口粮在137.5~195.5公斤上下徘徊。全县50%以上的生产队吃粮“八大两”,花钱靠贷款,困难靠救济。李毫子庄乡东桥北坨村是本县有名的贫困村。该村共有人口700人,年人均收入33.4元;劳动日值仅7分钱,号称“一大一小两个钢墩(硬币)”。全村人均欠款1500元,社员多数不出工,出工的也不要工分(恐怕按工分摊派欠款),只图二两补助粮。集体无积累,仅有几头瘦牲畜,因缺草料,在农田自由放牧,使用时再捉回来,有的死在田里几天后才发现。“大锅饭”、“大帮哄”,使农民丧失了对集体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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