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措施
第五章人口控制
        丰南县1949年拥有人309 446人,人均耕地3.02亩。1966 ~ 1975年的10年间, 人口失控,净增26 000人,人均耕地下降为1.73亩。1990年人口达500 492人,人均耕 地再下降到1.5亩,比1949年减少1.52亩,40年间,人均耕地整整减少了一半。如果 按每年增加6000人的速度增长,到本世纪末本县将突破省、市下达的人口指标。届时, 不仅是耕地进一步减少,住房、上学、就业都会增加很大压力。因此,控制人口增长是 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
        1985年后,国家将人口控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相继釆取了一系列重 大措施,如1989年初提出的“一票否决权”(一个单位如完不成计划生育指标,评先 进、评奖提拔等一票否决),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产生了重大促进作用。1989年《河北 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丰南县委、县政府先后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如推行 计划生育承包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扩大专职计生队伍等,全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 依法管理的轨道。自此,人口失控现象得以根本扭转,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按 1995年出生率计算,1986 ~ 1993年的8年间,全县共少生49 300Ao 1989 ~ 1992年,该 县连续被评为唐山市计划生育先进单位。1986年,胥各庄镇、宣庄镇、高庄子乡、辉 坨乡被国家计生委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单位。1992年,小集镇被河北省人民政府评 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第一节政策措施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文件规定,1985年9月,丰南县委、县政 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丰南发[1985] 34号文件),1988年 11月,在此基础上,又做出补充规定(丰南发[1988] 37号文件)。1991年11月,出 台了贯彻执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丰政[1991] 45号文件),分别对本县生育条件及奖惩办法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如下:
        一、继续推行一孩政策
        20世纪70年代前,计划生育没有严格规定,多子女现象普遍。70年代中期,政府 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双子女家庭渐多。70年代后期提倡“一孩化”,独生子女家 庭受到奖励。1985年,县委、县政府开始对一孩化问题做出明确定规定,丰南发 [1985] 4、37号文件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和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照 顾生育二胎之外,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农村确有困难的家庭在拉开生育间隔的 情况下可批准生育二胎。对生育二胎的条件亦做出相应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过 审批可照顾生育二胎。
        1 .关于干部、职工和非农业人口照顾生育二胎条件:
        (1) 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明显残疾的;
        (2) 有原发性不孕、结婚五年后抱养一个孩子,又怀孕要求生育的(丰政[1991] 45号文件改为“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且育龄妇女的年龄须满35周岁”);
        (3) 再婚夫妇重组家庭时,只有一个孩子的和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系 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丰政[1991] 45号文件改为“再婚前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重 组家庭时只有一个子女的,或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而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 再婚者");
        (4) 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5) 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和夫妇为台湾籍或从台湾回归的同胞(新回国定居的华 侨在国内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不再照顾生育;如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生育;归侨 眷属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再生育一胎;回归台胞在回归时怀孕 的可允许可再生育)(丰政[1991] 45号文改为“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和在本县定居 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6) 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的(壮族除外);
        (7) 其它需要照顾生育二胎的特殊情况(由唐山市审批)(1989年3月《河北省计 划生育条例》颁布后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2. 农村村民除上述七条外,属于下列四条之一的也可照顾生育二胎:
        (1) 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有两个以上女儿的家庭只照顾其中的一对夫妇;
        (2) 三代单传的(1989年3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后取消);
        (3) 兄弟中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均永无生育条件的(1989年3月《河北省计划生育 条例》颁布后取消);
        (4) 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残疾的,或与之相当的其它非遗传性 疾病者(此条款不分农业与非农业);
        3. 黑沿子乡的渔民除享受上述照顾二胎全部条件外,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 照顾生育二胎:
        (1) 夫妇双方是本乡渔民和在本乡定居满五年以上的渔民户;
        (2) 本乡姑娘和外地人结婚后,因户口管理规定的限制,户口确实不能迁出,而母 子(或母女)1984年8月4日以前就在本乡定居的渔民户。
        1991年出台的丰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计划 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丰政[1991] 45号文),除保留上述部分照顾生育二 胎的条件外,还增加了下列照顾生育二胎的条件:
        (1) 在国营矿区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 孩的;
        (2) 上年度无计划外生育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上述各种照顾生育二胎的生育间隔一般都在4年以上,且必须在领到《准生证》 后,方可怀孕生育。
        二、鼓励晩婚晩育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丰南县开始提倡晚婚晚育,但只是宣传提倡。70年代后期 明确结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但未强制推行。80年代后期河北省政府将男满 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明确为晚婚年龄,丰南县亦积极倡导,许多婚龄青年响应晚婚 号召,晚婚率由80年代的20% ,增加到90年代的40%。
为鼓励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在1988年~ 1991年的有关文件中,县委、县政 府相继就此做出奖励规定: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奖励晚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 励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报名终身要一孩,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对产妇奖励 产假30天,在奖励晚婚、晚育假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1989年《河北省计划生 育条例》下发后,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由过去每月每人2.5元提高到每月每人5元。 丰南县农村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主要是通过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来落实的。1992 年~ 1993年,全县为3927个独生子女入了养老保险,投保金额达55.33万元,为6009 户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入了养老保险,投保金额199.89万元。
        三、超生处理
        1988年11月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规定:凡规划 外生育的,农村从小孩出生之日起,征收超生子女费,国家、集体固定职工和国家干部 规划外生育者,双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征收超生费;“半边户(指一方是职工,另一方 是农民)由工作单位征收一方,另一方由农村征收。1991年以后,对计划外生育者的 经济处罚是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本县《实施办法》执行的。
        对计划外生育者,该县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给予必要的党政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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