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深化改革增强发展动力
        随着县域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县大农业、大流通、大市场体系亟待形成。农村商品 经济的勃兴迫切要求县级机构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 变;由单纯管理向综合服务转变,而建立在小农经济和产品经济基础上的现行管理体制 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是生产的日益社会化与条块分割管理的矛盾,农民单家独户的生 产经营与社会化服务水平低下的矛盾。反映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是:县办全民、集 体和乡镇企业分散和管理自成体系,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形不成拳头,难以抵御市场变 化带来的波动和冲击;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建设普遍存在着功能单一、实力单薄、又彼 此分割,难以形成合力优势;部门林立、机构臃肿、责权不分、功能交叉、分工过细、 层次过多、人浮于事,这种传统行政管理模式,造成环节多、互相掣肘、扯皮、效率低 下,致使宏观调控难,协调指挥难,整体服务难的问题,已成为丰南商品经济发展的羁 绊。有鉴于此,县委按照“改革县级,搞好服务;完善乡级,健全职能;加强村级,夯 实基础;建设小区,弥补断层;竞赛入户,推动小康”的整体思路,积极稳妥地进行配 套改革。
        一、调整县级机构,理顺关系
        (―)工业系统
        打破所有制界限,实行行业管理。行业公司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乡镇企业 局、二轻局和经委合并组建县工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所有工业从宏观上给予协调 指导,该委员会下设纺织服装、化工、机械电子、能源建材、轻工、冶金6个行业公 司,初步形成工业管理的新格局。
        (二)农业系统
        实行政事分开。引导农业技术部门向“服务实体型”发展。1989年撤销了农林局、 农机局、畜牧局和水产局。县委农工部和县政府农委合并,建立农村经济委员会(简称 农委)对全具大农业实行统一宏观指导。把原来各局的行政职能集中到“农委”,原来 各局改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畜牧服务中心、农机服务公司、水产服务公司,定为技术 服务型事业单位,并逐步向实体转变。
        (三) 外经外贸系统
        实行经贸结合的新的运行机制。合并了对外经济委员会、外贸公司和对内经济协作 办公室,组建了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县对外经济贸易和国内的横向经济联合。 改变了以往3家各自为战的状况,形成了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新局面。
        (四) 流通领域
        将商业局、物资局、供销社改为商业总公司、物资总公司、供销总社3个企业实 体。
        (五) 城乡建设
        实行管建结合。撤销了城建局,组建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市政处、房管处、房地 产开发公司和环境保护局。并将原工业系统的建筑公司划拨过来,以其为龙头,组建起 有乡镇同类企业参加的建筑总公司。
        二、 调整乡镇规模
        为赋予乡镇统管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和权力,先后将规模小、经济发展缓 慢的13个小乡,并入邻近8个经济实力较强的大镇,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形成。同时采 取人财物三权部分下放或全部下放的办法,将农技站、农机站、水利站、兽医站、文教 室、广播站、司法所、财政所、文化站、土管所、统计站、卫生院等原来12个县直部 门的驻乡镇机构移交各乡镇直接管理,县直各部门实行业务指导。信用社、供销社、工 商所、派出所、税务所、电力所、保险所、法庭等实行半下放,由乡镇和县直主管部门 共同管理,使乡镇机关开始成为职能完善、党政社群协调运行、能有效组织本地政治、 经济、文化建设的机构。
        三、 创建“两组一区"(详见第二编第四章第四节内容)
        四、 精简行政机构
        从1991年丰南县被省委、省政府确定改革试点后,就开始在行政机关中实行精兵 简政,撤并临时性、设置重叠、业务相近的政府和县委部门机构,精简县人大、政协、 纪检内部机构,减少副职、减少科室、减少层次、减少人员,实现一职多能。到1993 年县委系统单位由1986年的15个减少到9个。政府系统由1986年的32个常设机构 (委、办、局、社)减少到24个;1993年,撤销23个临时机构,将8个工作机构合并 到相关单位。行政事业人员由原来的3169人,减少到2243人,减少926人。精简下来 的人员有246人随机关改变性质,成为公司或中心等经济实体的工作人员;有157人到 企业任职,或创办新的经济实体;有调入机关的18名工人、34名技术人员归了队。 1991年以来,直接进入党政机关的312名大中专毕业生和110名招聘干部下厂下乡锻 炼。清退临时人员84名。有45名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机关干部,经个人申请, 提前退休。
        规定各单位严格按精简统一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15人以下的单位不设内部机构。
        1993年3月23日,中共丰南县委、县政府对领导干部的职数作出了明确规定:单 位30人以上的科级单位,设一正三副;20 - 29 A的设一正二副;10-19人的设一正一 副;9人以下的设一名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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