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产管理
公 产 范 围
        一、房产:本县地震以前,有公产房屋3283.5间。其中大部分是解放时本县人民政府明令宣布没收的官僚资本家房产;少部分是土地改革时因无房主由国家代管的房产;另部分来源于1958 年私房改造和国家投资所建房产。到1985年,国家投资657.46万元复建公产房屋59599 平方米。其中楼房21幢,17360平方米。
       二、土地:1880年开平矿务局购买民地开挖煤河后,两岸剩余土地420亩,原归该矿建房或出租,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接收为公产。
       三、草泊:本县共有不属于乡村的公产草泊13180亩。其中:造甲坨380亩,三里堼800亩,均坐落草泊水库;四、五两沟12000亩,坐落在申立村南。
管 理 维 修
       一、公产房管理:其原则是“以租养房,节余建新”。1953年至1958年,月租正房每间1.5元,厢房1元。1963年改为按室内使用面积分类收租,每平方米月租0.06元至0.12元不等。对有害房屋寿命的酒厂、浴池等月租每平方米0.3至0.5元。为减轻职工干部生活负担,所住公房由县财政实行租金补贴。
       二、公产房维修:个人住房,1958年以前,由房管部门安排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维修,以不坍塌、不漏雨为原则,内部装修、搭炕、灯具均由住户自理。维修手续,由住户向房管部门申请,批准后,自找施工队,工料费凭单据报销。企业用房,按房租收入的25%提留费用,需大修的危险房,按维修办法,批准后施工费用实报实销。
       三、草泊管理:实行按比例分成办法收租。按苇草年产量及国家收购价,算出苇草总产值,提取40%~50%为租金。不正常年景,以草代租。烧柴草垛收30%柴草,陡河下稍河渠内河苇,按年产量的40%计租。
       四、矿地管理:系指胥各庄至唐坊间煤河两岸原开滦矿建房局所占的土地,胥各庄主要街道附近属繁华地带,每亩租金25元,半繁华地带每亩租金20元,非繁华地带每亩租金1 5元。每年8月初收租,月底交清,逾期加罚滞纳金1%。自1958年以后,改造后的私房免租。唐坊煤河岸房产除县供销社所占继续收租外,凡属人民公社所有者,一律免租。
私 房 改 造
       一、机构:1958年9月,本县建立私房改造委员会,由政法、政协、商业、工商联等单位组成。各街道、大队也相继建立领导小组。
       二、范围:留足自住房外,凡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者,均属私房改造范围。包括出租、典当、空闲、出借4种情况。方法,实行强迫与自愿相结合。凡属私房改造对象,要求自愿申请,大队批准。如不申请,以教育、批评手段硬性改造。15天内,接受改造者395户,计房3496间36436平方米纳入公产,实行经租管理。出租房给原房主20~40%的租金留成。1964年,国家房管局曾下达21号文件,要求“房屋要按房主的人口留足、留够。供给直系亲属和有供养关系的房屋,应视为自住房,不应列入私改对象。小房主、工人、农民,只有几间房不便经营的,也不应改造。在外人口,也要留足住房。”但由于受当时极“左”路线影响,凡未按要求限期返回的房主,其附属建筑物、院墙、门楼、水井、树木等,一并列入改造范围,又未登记入表册存根,给后来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带来很大麻烦。
       三、落实政策:1985年,县政府根据1982年2月27日省政府下达的248号文件要求和唐山地区的部署,成立“落实私房改造政策领导小组”。本着对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作了10条规定:①1958年被改造户,出租、典当、外借、空闲的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视为错改,将房全部退还。②1958年私改后又租房而达到60平方米作二次续改的房屋,全部退还房主。③1958年私改时,按当时的房主人口辈数留房,应先调剂后改造,留房不足的,视为改造不合理,给予落实。④私改时虽属商业用房,但其与住房相连,改造后又无住处者,给予对换解决。⑤国家代管的无主房屋,无法律手续,房主出示证件,验明属实者,可续改,但住房面积不足100平方米,应将房归还原主。⑥1982年底前返回的家庭成员,应计入1985年入口辈数内予以留房,1982年以后返回的,不按私改时家庭成员留房,但可租住公产房,或由所在单位解决住房。⑦房租提成款一律追发到1966年9月底。⑧震毁房屋补残值,正房每间补240元,厢房每间补160元。⑨由公产部门拆除的房屋,正房每间补400元,厢房每间补300元。⑩其它附属物酌情予以适当补偿。按这些规定已有157户得到落实,还清、调剂、补留自住房440间。补助房屋震毁残值8819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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