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废旧物资收购
          收购废旧物资,用于经济建设,是建国后供销合作社的一项日常业务。由基层社采购站巡回下乡收购和委托农村代购代销点兼营、代购员代收等方式,对所收购的废旧物资,经过分门别类,集中到县统一支配。逐年收购金额波动很大,1955年为14万元;1960年增至52万元;1965年下降到13万元。70年代开始回升,1975年增至46万元;到1980年又增至70万元,为历史最高水平。随着乡镇工业的发展,有些厂家为解决原材料缺乏的困难,多依靠小贩就地收购所需废旧物资,主要是旧钢铁、塑料、纸张、兽骨等。因此,供销社系统的收购量相应减少,1985年降至35万元,五年间下降了50%。但是对废旧铜、锡、铝等有色金属仍交供销合作社收购,统一上缴。
扫码阅读